過失傷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00年度,217號
ULDM,100,交易,217,20120217,1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交易字第217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慧敏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調偵字
第49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告訴人鄒嘉純告訴被告游慧敏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 認係觸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 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告訴人與被告達成調解方案 ,被告賠償告訴人之損害後,經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本 院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狀各1 紙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 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侯廷昌
法 官 謝宜雯
法 官 李奕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惠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7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