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3352號
TPDV,101,司促,3352,20120216,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35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方國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獨家報導周刊雜誌社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
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