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1年度,22號
TPDV,101,司,22,20120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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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22號
聲 請 人 劉致宏即英屬維京群島商亞太置地第三股份有限公
      司臺灣分公司之清算人
相 對 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亞太置地第三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
      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劉致宏為英屬維京群島商亞太置地第三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千元由英屬維京群島商亞太置地第三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外國公司之清算,以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負責人或 分公司經理人為清算人,並依外國公司性質,準用本法有關 各種公司之清算程序;又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 ,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 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80 條第2 項、第33 2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劉致宏為英屬維京群島商亞太置地第三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分公司之清算人,其主張英屬維京群島商亞太置地第三 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且經董事會同 意指派劉致宏(民國58年11月14日,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 000000號)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劉致宏為該公 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董事決議錄、保存簿冊文件同 意書、英屬維京群島商亞太置地第三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 司各項簿冊文件清冊等件影本附卷為證。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0 年度司司字第125 號呈報清算人 案卷,查核屬實。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徐明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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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司臺灣分公司之清算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分公司之清算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