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0年度,1354號
PTDM,100,易,1354,20120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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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易字第1354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富榮
選任辯護人 周春米律師
      黃偉倫律師
被   告 廖英傑
被   告 鄭亞軒
被   告 游玉琳
被   告 安依婷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9401
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
如下:
主 文
吳富榮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廖英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鄭亞軒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游玉琳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安依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事 實
一、吳富榮前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 月 確定,業於民國98年6 月2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猶不知悔 改,於100 年3 月間,參加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大象 」之成年男子與自稱「會計」之大陸籍成年女子所組成,範 圍橫跨臺灣與大陸地區之詐騙集團,並負責擔任該詐騙集團 在臺灣地區之聯絡人,並招攬廖英傑鄭亞軒擔任負責提領 贓款之車手,嗣廖英傑再招攬游玉琳安依婷加入上開詐騙 集團擔任車手,並與其他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 之犯意聯絡,自100 年5 月間起,先由詐騙集團不詳成員, 在報紙或網路上刊登如「急徵司機」、「接送司機」、「快 速貸款」、「網路運動彩券」等訊息,適有郭明章等31 人 (涉嫌幫助詐欺部分,均另由檢察官偵辦)知悉上述訊息後 ,即配合詐騙集團人員,並將其等申辦使用之金融機構帳戶 資料以包裹方式寄送至指定地點,作為上開詐騙集團之人頭 帳戶使用,再由吳富榮以其所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與00 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或由詐騙集團其他成員,撥打廖英傑



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鄭亞軒使用門號000000 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游玉琳安依婷使用門號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指示廖英傑鄭亞軒游玉琳、安 依婷前往特定超商領取內容物為提款卡、存摺等金融機構帳 戶資料之包裹,此時再由詐騙集團其他成員,先後共計112 次以佯稱網路購物付款方式設定錯誤、個資外洩或其他如附 件所示之事由,須將金錢匯入安全帳戶方式,致如附件所示 共計115 名被害人因而陷於錯誤(受騙者姓名、受騙時間、 詐騙手法、受騙金額及匯款帳戶等,均如附件所示),而匯 款至詐騙集團指定帳戶,吳富榮及詐騙集團成員旋以電話聯 絡告知廖英傑鄭亞軒游玉琳安依婷所領取包裹內提款 卡密碼後前往領款,廖英傑鄭亞軒游玉琳安依婷領取 款項後,再依吳富榮及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 ,或轉交給吳富榮吳富榮所指定之人。吳富榮即因此每月 可分得約新臺幣(下同)10萬元之利潤;廖英傑則可自所領 取款項中收取3 %之利潤,並自游玉琳安依婷所領取款項 中收取1 %之利潤;鄭亞軒每次可分得約3 至4,000 元之利 潤;游玉琳安依婷則共分所領取款項中2 %之利潤。嗣於 100 年6 月底,陸續為警查獲,並扣得鄭亞軒所持用之門號 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及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始 查悉上情。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吳富榮廖英傑鄭亞軒游玉琳安依婷所犯為 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 其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 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 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 式審判程序。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5 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坦承不諱, 並有證人即如附表所示被害人警詢證述(見附表所示之警卷 頁碼)及被害人匯款單據可資佐證,除此之外,復有被告等 所持用以聯絡之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 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之行 動電話通訊監察譯文(見附表所示警卷頁碼)、被告游玉琳安依婷至蘆竹錦興郵局匯款的監視錄影翻拍照片2 張(見 警卷第182 頁)、被告游玉琳製作之無摺存款單(見警卷第 181 頁)、及扣案之行動電話2 具(分別內含門號00000000 00號、0000000000號之SIM 卡各1 張)附卷可稽,足認被告 5 人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從而,本件事證明確, 被告5 人犯行洵足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按共同實施犯罪行為,在合同意思範圍內,相互利用他人之 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原不必每一階段均參與,祇須分 擔犯罪行為之一部,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 又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 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3110號 、77年台上字第2135號判例意旨參照)。本件被告吳富榮所 參與者係詐騙集團犯罪計畫中,重要之居間聯絡並下達指令 予車手等工作,而廖英傑鄭亞軒游玉琳安依婷所參與 者係提領包裹以取得詐騙被害人匯款之人頭帳戶、取得贓款 後再匯款予其他共犯等工作,其中被告吳富榮廖英傑更各 自對外招攬新成員加入詐欺集團,其等明知本案所領取包裹 內之提款卡等帳戶資料將供作不法使用,及所負責領取之款 項係詐騙所得,猶參與該等分工階段,雖非實際以附表所示 之詐騙手法向被害人訛詐,足見其等與上開詐欺集團成員係 在合同意思範圍內,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等獲取詐 騙款項之目的,是被告與上開詐欺集團各成員之間,自有犯 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無誤。核被告5 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 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五人彼此間,及與上開詐騙 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附件編 號1 、121 二次之詐欺犯行,均係被告5 人及其共犯,共同 以一詐欺行為,造成數名被害人同時受編而交付財物,為想 像競合犯,以一罪論。又被告5 人如附件所示共計112 次犯 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又被告吳富榮有 如事實欄所載有期徒刑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紀錄,有其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見本院卷第21頁)1 份附卷可稽, 其於前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 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 其刑。
四、爰審酌被告5 人均為年紀未滿30歲之年輕人,卻不思以正途 賺取金錢,竟貪圖不法之獲利,率然參與詐騙集團,而分別 擔負居間聯絡、招攬成員、領取詐騙所得之角色,致使被害 人遭蒙低劣手段騙取金錢,所為結果不僅破壞人群間之信任 ,更增加社會不安與恐慌,又被害人數高達115 人,其等帳 戶內款項因此遭領取之金額總計高達3,538,471 元,是其造 成之影響甚鉅,而被告游玉琳安依婷係因被告廖英傑之招 攬而加入,被告廖英傑因此更自車手身分轉為居間聯絡之角 色,並直接自被告游玉琳之獲利抽取利潤,是其所擔任之角 色及分擔自非係單純之車手,而被告廖英傑鄭亞軒又為被 告吳富榮所招募進入詐騙集團,且除被告游玉琳安依婷曾 另外受過詐騙集團其他成員之指示外,被告廖英傑鄭亞軒



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均供稱僅聽從被告吳富榮之指示領取包裹 、詐騙所得及匯款之工作一致,足見被告吳富榮所擔任角色 之重要性較被告廖英傑鄭亞軒游玉琳安依婷等人為高 ,惡性益重,除此之外,被告廖英傑鄭亞軒游玉琳、安 依婷等人均係自所領取之贓款抽取1%至3%不等之利益作為報 酬,而被告吳富榮則係,自詐欺集團領取固定10萬元之月薪 ,此自被告吳富榮於偵查時供稱:「(問:你加入這個集團 ,大象給你何利潤?)不論有無騙到錢,固定一個月十萬元 」等語自明(見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98 07號第25頁),益證被告吳富榮相對於其他被告4 人,參與 詐欺集團之程度更為深入而為被告等人之首,又除被告鄭亞 軒外,其餘被告始終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佳,又被告游玉 琳、安依婷尚無前科,有其前案紀錄表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 表各1 份為憑,素行良好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以示懲儆。
五、另起訴書、公訴檢察官雖就被告吳富榮上開所犯詐欺取財犯 行,具體求處強制工作之保安處分及併科罰金100 萬元,惟 按有犯罪之習慣或因遊蕩或懶惰成性而犯罪者,於刑之執行 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刑法第90條第1 項定有明文 。是依上開規定,令被告於刑之執行前,入勞動場所強制工 作者,應以被告「有犯罪習慣或因遊蕩、懶惰成習而犯罪」 為前提,並應有具體之事實以資證明,而非一有犯罪前科、 累犯或被告犯有數案件等情形,即得認為有犯罪之習慣。經 查,本件被告吳富榮中僅有一妨害自由前科,並無任何財產 犯罪經法院判刑之紀錄,有其前案紀錄表可憑,是本院認尚 無其他具體事證,得據以認定其確有犯罪習慣,或因遊蕩、 懶惰成習而犯罪,再者被告吳富榮本件所犯詐欺取財案件, 均係在參與同一詐欺集團期間中所為,被害人數雖龐大,亦 係因詐欺集團內部分工所致,且本院於前開量刑時,已將其 曾有其他犯罪前科、在集團中擔任之工作性質及綜合刑法第 57條所列各項事項審酌結果,併予納入考量,而認被告經本 件刑罰之宣告及執行,應已足以收教化矯治之效,改正其犯 罪觀念,爰不另為強制工作及併科罰金之諭知,併予敘明。六、扣案之行動電話2 具(分別內含門號0000000000號、000000 0000號之SIM 卡各1 張),為被告鄭亞軒所有,均為其供承 不諱,惟該2 具行動電話係被告鄭亞軒持以與被告吳富榮聯 絡,並非係撥打電話對被害人被害人實施詐術所用,是該等 扣案物自非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不另宣告沒收。七、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84 條 之1、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39 條第1 項



、第55條、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何克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潘怡珍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麗燕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被害人│受騙金額 │宣告刑 │
│ │ │(新臺幣)│ │
├──┼───┼─────┼───────────────────────┤
│ 1 │王譯鴻│29,983元 │吳富榮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
│ │陳劍輝│ │廖英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鄭亞軒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 │游玉琳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安依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 2 │鍾宛真│29,989元 │吳富榮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廖英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鄭亞軒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 │游玉琳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安依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 3 │黃宗仁│29,989元 │吳富榮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廖英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鄭亞軒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 │游玉琳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安依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 4 │陳冠仲│29,989元 │吳富榮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廖英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鄭亞軒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 │游玉琳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安依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 5 │楊文賓│89,989元 │吳富榮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廖英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鄭亞軒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游玉琳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 │安依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6 │柯智翔│14,893元 │吳富榮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廖英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鄭亞軒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 │游玉琳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安依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 7 │劉育玟│29,475元 │吳富榮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廖英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鄭亞軒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 │游玉琳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安依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 8 │薛立佳│137,579元 │吳富榮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廖英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鄭亞軒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游玉琳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安依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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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盧文玲│30,000元 │吳富榮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廖英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鄭亞軒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 │游玉琳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安依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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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羅元鴻│150,000元 │吳富榮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廖英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鄭亞軒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游玉琳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安依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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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游浩 │37,984元 │吳富榮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廖英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鄭亞軒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 │游玉琳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安依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12 │陳勁誌│48,043元 │吳富榮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廖英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鄭亞軒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游玉琳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 │安依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13 │鍾美雪│10,366元 │吳富榮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 │ │ │廖英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 │鄭亞軒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游玉琳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安依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 │
├──┼───┼─────┼───────────────────────┤
│14 │吳志宇│29,984元 │吳富榮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廖英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鄭亞軒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 │游玉琳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安依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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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楊靜靜│12,123元 │吳富榮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廖英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鄭亞軒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 │游玉琳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安依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16 │林澤民│29,989元 │吳富榮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廖英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鄭亞軒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 │游玉琳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安依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17 │簡鳳品│34,106元 │吳富榮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廖英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鄭亞軒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 │游玉琳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安依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18 │李友容│29,989元 │吳富榮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廖英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鄭亞軒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 │游玉琳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安依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19 │侯建廷│3,938元 │吳富榮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廖英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鄭亞軒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 │游玉琳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安依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20 │廖家慧│5,989元 │吳富榮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廖英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鄭亞軒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 │游玉琳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安依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21 │王淯玄│30,000元 │吳富榮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廖英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鄭亞軒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 │游玉琳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安依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22 │陳思婷│9,956元 │吳富榮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廖英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鄭亞軒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 │游玉琳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安依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23 │范韋杰│11,968元 │吳富榮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廖英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鄭亞軒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 │游玉琳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安依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24 │張漢明│29,142元 │吳富榮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廖英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鄭亞軒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 │游玉琳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安依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25 │劉昱佐│26,971元 │吳富榮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廖英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鄭亞軒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 │游玉琳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安依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26 │吳書慧│29,989元 │吳富榮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廖英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鄭亞軒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 │游玉琳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安依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27 │黎仰欽│29,989元 │吳富榮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廖英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鄭亞軒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 │游玉琳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安依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28 │黃文媖│29,983元 │吳富榮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廖英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鄭亞軒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 │游玉琳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安依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29 │廖筱萍│5,989元 │吳富榮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廖英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鄭亞軒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 │游玉琳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安依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30 │賴瑋婷│12,023元 │吳富榮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廖英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鄭亞軒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 │游玉琳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安依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31 │李宜璇│29,983元 │吳富榮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廖英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鄭亞軒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 │游玉琳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安依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32 │陳芸珊│10,988元 │吳富榮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廖英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鄭亞軒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 │游玉琳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安依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33 │張育榕│9,984元 │吳富榮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廖英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鄭亞軒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 │游玉琳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安依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34 │邱柏旻│20,064元 │吳富榮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廖英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鄭亞軒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 │游玉琳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安依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35 │王怡方│29,983元 │吳富榮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廖英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鄭亞軒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 │游玉琳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安依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36 │陳柔蓉│29,989元 │吳富榮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廖英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鄭亞軒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 │游玉琳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安依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37 │鄔振輝│29,989元 │吳富榮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廖英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鄭亞軒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 │游玉琳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安依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38 │謝衡慶│29,989元 │吳富榮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廖英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鄭亞軒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 │游玉琳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安依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39 │莊善淯│15,570元 │吳富榮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廖英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鄭亞軒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 │游玉琳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安依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40 │吳明轅│16,983元 │吳富榮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廖英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鄭亞軒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 │游玉琳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安依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41 │曾浩哲│19,699元 │吳富榮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廖英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鄭亞軒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 │游玉琳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安依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42 │黃昶閔│59,985元 │吳富榮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廖英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 │鄭亞軒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游玉琳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 │安依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43 │李茂國│10,983元 │吳富榮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廖英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鄭亞軒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 │游玉琳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安依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44 │林佩慧│16,013元 │吳富榮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廖英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鄭亞軒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 │游玉琳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安依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45 │邱䕒瑢│15,123元 │吳富榮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廖英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鄭亞軒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 │ │ │游玉琳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安依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
│ │ │ │ │
├──┼───┼─────┼───────────────────────┤
│46 │李銀淑│23,559元 │吳富榮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
│ │ │ │廖英傑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 │鄭亞軒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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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