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1年度,11號
TPDV,101,司,11,2012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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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11號
聲 請 人 吳曜宗即荷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吳曜宗荷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荷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 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荷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 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經徵得吳曜宗之 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吳曜宗為該公司之簿 冊文件保存人,提出荷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議事錄、 帳簿及文件清單為證,另經本院調閱本院100 年度司司字第 102號呈報清算人事件,查閱無訛。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呈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傅美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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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吳曜宗即荷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荷麥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