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1年度,11號
PTDV,101,司繼,11,2012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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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繼字第11號
聲 明 人 吳黃素蓮

吳秀蘭


吳文瑞

吳政治
巷17號

吳政興
巷17號

吳苡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拋棄繼承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吳政坤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第二順位繼承人吳明古之最新戶籍謄本;如已歿則補除戶戶
籍謄本。
三、被繼承人之配偶姜金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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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