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小字,100年度,1376號
TYEV,100,桃小,1376,2012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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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0 年度桃小字第1376號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訴訟代理人 賴睿璿
被   告 楊育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 年1 月18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零玖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一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商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簡鈴玉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三、民事訴訟法第471 條第1 項:(依同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 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 ,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 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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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