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界址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99年度,580號
CLEV,99,壢簡,580,201201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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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壢簡字第580號

法定代理人 林東和

法定代理人 李總集
訴訟代理人 王正海

法定代理人 林志明
訴訟代理人 王宗顯
張建益

法定代理人 張佩智
訴訟代理人 李良珠
複 代理人 徐錫存

法定代理人 陳永全
即 被 告 蔡榮訓
訴訟代理人 劉穎
蔡智堯
即 被 告 邱慶和
即 被 告 邱慶松
訴訟代理人 邱清賢
即 被 告 邱慶輝
邱慶國
邱慶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省桃園農田水利會等間請求確認界址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1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
,應徵上訴審裁判費2 萬6,00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何宇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沈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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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