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262號
KSDV,106,補,262,2017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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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62號
原   告 黃一晴
訴訟代理人 黃耀堂
被   告 不詳
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0,000元(計算式:系爭高
雄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公告土地現值21,000元/㎡×原
告主張受佔用之土地面積20㎡=4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4,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孝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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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