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5644號
KSDV,106,司促,5644,2017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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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5644號
債 權 人 張賜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志雄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務人吳志雄之住所或居所,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
  略)。
二、提出清淅可辨識之退票理由單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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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