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5644號債 權 人 張賜德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志雄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表明債務人吳志雄之住所或居所,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 略)。二、提出清淅可辨識之退票理由單影本。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