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金上字第2號
上 訴 人 蔡秀卿
訴訟代理人 蔡瑜真律師
被上訴人 CHUNGHWA NETWORK CO., LTD.
兼法定代理 陳金龍
人
王哲彬
連鈺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瑞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上訴人併應於收受裁定後14日內補正被上
訴人CHUNGHWA NETWORK CO., LTD.之公司登記資料或公司代表人
資料到院(按依原審卷一第99頁被上訴人CHUNGHWA NETWORK CO.
, LTD.提出之民事答辯狀記載,被上訴人CHUNGHWA NETWORK CO.
, LTD.之代表人為CHUNGHWA NETWORK(U.S.A)CO., LTD.,尚非
陳金龍),並陳報被上訴人CHUNGHWA NETWORK CO., LTD.之最新
地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明發
法 官 莊俊華
法 官 李杭倫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黃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