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民事),金上字,105年度,2號
TNHV,105,金上,2,2017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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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金上字第2號
上 訴 人 蔡秀卿 
訴訟代理人 蔡瑜真律師
被上訴人  CHUNGHWA NETWORK CO., LTD.
兼法定代理 陳金龍 
人           
      王哲彬 
      連鈺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瑞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上訴人併應於收受裁定後14日內補正被上
訴人CHUNGHWA NETWORK CO., LTD.之公司登記資料或公司代表人
資料到院(按依原審卷一第99頁被上訴人CHUNGHWA NETWORK CO.
, LTD.提出之民事答辯狀記載,被上訴人CHUNGHWA NETWORK CO.
, LTD.之代表人為CHUNGHWA NETWORK(U.S.A)CO., LTD.,尚非
陳金龍),並陳報被上訴人CHUNGHWA NETWORK CO., LTD.之最新
地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明發
                   法 官  莊俊華
                   法 官  李杭倫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黃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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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