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建上字,105年度,47號
TCHV,105,建上,47,2017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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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上字第47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峰權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祥生 
訴訟代理人 洪翰今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張春桂 
訴訟代理人 陳漢洲律師
      陳嘉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兩造應就合建契約中關係人曾啟華之定
義及其催告效力提出攻擊防禦方法,並於本件指定期日開庭10日
前相互提出書狀送達對造及本院,並指定於106年5月3日15時30
分在本院第29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
                   法 官 朱 樑
                   法 官 鄭金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玫伶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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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峰權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