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228號上 訴 人即被上訴人 張堂盛 張彥杰共 同訴訟代理人 劉世興律師被 上訴 人即 上訴 人 張保妹 張恩誌 劉張月圓(即張滿字之繼承人) 張堂富(即張滿字之繼承人) 張美麗(即張滿字之繼承人) 張堂珍(即張滿字之繼承人) 黃張月團(即張滿字之繼承人) 張鴻源(即張天麟之承受訴訟人) 張正興(即張天麟之承受訴訟人) 張惠美(即張天麟之承受訴訟人) 張淳滿 張稽堂 張堂治 張天爵 張天灸 張天與 張天授 張天梓 張黎蘭妹 張元鳳 張堂光 張世謙 陳金騰上二十三人訴訟代理人 鄭玉金律師 江慧敏律師 洪大明律師被上訴人即 陳桂霖○○○○○ 0號5樓 張蕙琦 張堂錦 邱金松上 二 人訴訟代理人 張堂涌被 上訴 人 黃福來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游朝義律師複 代理 人 葉泓志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 年4 月28日下午3 時40分在本院第14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紋華 法 官 劉素如 法 官 賴錦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禹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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