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105年度,228號
TPHV,105,重上,228,2017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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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228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張堂盛
      張彥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世興律師
被 上訴 人
即 上訴 人 張保妹
      張恩誌
      劉張月圓(即張滿字之繼承人)
      張堂富(即張滿字之繼承人)
      張美麗(即張滿字之繼承人)
      張堂珍(即張滿字之繼承人)
      黃張月團(即張滿字之繼承人)
      張鴻源(即張天麟之承受訴訟人)
      張正興(即張天麟之承受訴訟人)
      張惠美(即張天麟之承受訴訟人)
      張淳滿
      張稽堂
      張堂治
      張天爵
      張天灸
      張天與
      張天授
      張天梓
      張黎蘭妹
      張元鳳
      張堂光
      張世謙
      陳金騰
上二十三人
訴訟代理人 鄭玉金律師
      江慧敏律師
      洪大明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陳桂霖
○○○○○       0號5樓
      張蕙琦
      張堂錦
      邱金松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張堂涌
被 上訴 人 黃福來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游朝義律師
複 代理 人 葉泓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
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 年4 月28日下午
3 時40分在本院第14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紋華
              法 官 劉素如
              法 官 賴錦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禹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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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