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05年度,2號
TPHM,105,重附民,2,201703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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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重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陳文蓁
      徐莉芸
      汪麗華
      呂秀鳳
      簡玉鑾
      唐玉圓
      鄭象恆
      許玲蓉
      羅銀舜
      沈寶環
      陳遵渝
      劉 彩
      林李寶鶴住桃園市○○區○○街0號
      陳怡縈
      湯金琇
      簡清郎
      沈翎穠
      陳敏明
      郭金珠
      張如欣
      莊錦燕
      林麗娜
      吳久香
      劉意文
      許書珊
      簡帷森
      謝錦蓮
      黎秀菊
      吳宇亮
      陳意梅
      賴俊宏
      黃勝弼
      陳玉華
      陳徐寶珠住臺北市○○街000巷00號1樓
      康碧月
      游寶貴
      楊玲華
      林芸亦
      陳美惠
      羅尉榕
      黃盈盈
      曹士蓉
      林德安
      劉美華
      劉麗華
      林明德
      洪秉浤
      李珏彤
      林玉真
      陳俊宏
      朱文生
      林月純
      林月雲
      楊欲慶
      陳中威
      蔡維展
      賴威程
      張福源
      葉慶發
      吳玫芳
      徐素卿
      劉國明
      劉達儒
      黃張燕珠住桃園市○○區○○○街00號
      楊台華
      莊素卿
      簡瑞福
      劉豪
      楊秋金
      林明華
      李秀桃
      呂怡蓉
      陳美貴
      歐秀榮
      林憶濡
      蕭福壽
      陳素鑾
      陳雅鈞
      江昕儀
      吳金妙
      羅仕宏
      許豪志
      賴家畯
      陳秀琴
      胡 聖
      林景清
      林佳蓉
      林洋毅
      林文祥
      蔡沛璇
      謝 謙
      蔡城
      蔡健忠
      王選傑
      陳紫瑄
      蔡迪鈞
      呂禮稟
      薛詩君
      游金霞
      江銀梅
      劉怡妏
      徐世紋
      邱秀絨
      鄭秀
      張春霞
      丁莉瓔
      李志鈺
      李哲樸
      蘇金香
      戴慧沛
      黃詩瑩
      楊興華
      楊閆秀珍住桃園市○○區○○○街000巷00號11樓
      許立人
      許依婷
      林 秀
      葉筠梓
      吳鳳玲
      張慧伶
      莊英德
      陳金圓
      劉明翰
      陳翌
      周麗芬
      林叔嫺
      林芯慧
      張徐清妹住桃園市○○區○○路00巷0號
      吳秀蓮
      葉為國
      劉美弘
      溫庭幼
      黃心愉
      謝姈璉
      陸秀香
      林展立
      楊賓榮
上列136位原告共同
送達代收人 陳怡縈
原   告 王志萍
      汪愛琴
      汪菁菁
      張家妤
      張嘉燕
      李義仁
      劉沛涵
      劉昌輝
      陳芊亦
      楊智維
      林秋雲
      王詔芬
      趙惠美
      陳淑雲
      傅惠祺
      李美香
      楊朝程
      吳炳輝
      陳雲秀
      林玥彣
      程雪英
      賴建宏
      林佳華
      林佳煌
      何碧霞
      章馨元
      章文彥
      洪于玟
      張錦玲
      許瓊文
      廖家誼
      陳湘淇
      郭素珠
      郭佩璇
      顏淑女
      李百先
      廖阿鑾
      張瑞金
      簡寶桂
      江婉茹
      陳天寶
      羅婷之
      林雨新
      葉美惠
      徐佳嘉
      李席慧
      郝 葳
      鍾曉雲
      張婷娟
      黃香齊
      葉育碩
      徐湘芸
      董毓才
      游政華
      劉懷恩
      張淑娟
      許嘉純
      蘇秀甜
      徐敏榮
      尉慧敏
      陳滄榮
      徐寶貴
      蘇宸芯(原名蘇雅玲)
上列63位原告共同
送達代收人 翁小茵
上列199位原告
共同訴訟代理人熊治璿律師
原   告 謝月娥
      謝孆嬋
      許瓅文
      許秀真
      許秀雲
      陳柯秀琴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
      郭淑玲
      林寶蓮
      余亭樺
      吳昭慧
      陳春梅
      張秋燕
上列10位原告共同
送達代收人 許瓅文
原   告 王淳中 新北市○○區○○街0號9樓
      陳明宏
      朱志平
      林佳蓉
      黃碧足
上列1位原告之
送達代收人 陳孟欣
原   告 湯 蕾
      李俊德
      許倩瑜
      陳世君
      許宥閎
      郭紜初
      范光偉
      林昆鋒
      施斐瓊
      施旭穗
      于紅芳
      黃意涵
      李碧英
      姜文忠
      陳芳玲
      鄭美媛
      李佳鴻
      游家榕
      陳建芳
      陳林碧霞住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弄00號
      何旭東
      丁原琲
      詹希爰
      吳秀盆
      歐陽志欣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號
      巫佩芳
      張雪容
      向學勤
      陳宜君
      錢金麟
      朱盛德
      黃一芳
      蔡廣平
      張瓊怡
      何春梅
      周羽蓁
      黃華昌
      王藝樺
      張乃元
      黃素鳳
      溫淳翰
      梁公銘
      鄭淑婷
      黃威傑
      陳立民
      蘇宦瑋
      林冠妤
      林俞秀
      吳軒逸
      曾心天
      方美淳
      潘金靖
      謝信上
      林承億
      吳昭慧
      吳昭芬
      蔡玲玲
      陳美如
      林金鳳
      邵穎敏
      王琳瑯
      蕭明玲
      邢思詩
      柯雅琪
      陳萱玲
      陳忠旺
      陳宜宏
      邱國榮
      鄭美莉
      楊智鈞
      蕭純真
      蔡貴貞
      江淑鈴
      許秀月
      曾佳恒
      江國維
      洪茂銓
      蔡佳利 新北市淡水區下圭柔山28號
      林康婷
      林仁傑
      邱碧慧
      洪紳琦
      莊政翰
      楊智鈞
      鄭培玲
      張崗德
      詹淳淇
      朱俊霖
      陳世昱
      徐志傑
      林旨芸
      吳嘉晉
      陳彥廷
      王鴻鈞
      廖永健
      葉文嫈
      林宗翰
      雷仕全
      謝宏政
      何建龍
      郭喜集
      徐邡雯
      李芳卿
      林麗華
      鍾鵬勇
      方汝弘
      林幸琳
      吳瑋倫
      劉華新
      易俊麟
      王秀靖
      陳靜怡
      李素美
      高松本
      張維真
上列115位原告共同
送達代收人 游孟輝律師
原   告 杜勇賜
被   告 曾昭榮
      姚柏丞
      陳効亮
      馮一塵
      陳靖如
      劉妍均(原名劉人鳳)
      林夢珍
      陳卿宇
      杜嘉珊
      蘇宸芯(原名蘇雅玲)
      雙盈行銷實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被告
法定代理人 梁柱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4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5號違反銀行法案件,
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靜慧
                   法 官 陳美彤
                   法 官 林婷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麗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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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