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80號
原 告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守德間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 351徵第
一審裁判費1,1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
補繳裁判費61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佩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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