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41號
原 告 陳國禎
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律師
王炳人律師
柯宏奇律師
上列原告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鄭水鼠之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
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暨具
狀追加其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
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暨具狀追加該全
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
造,回執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雙全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