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地上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241號
MLDV,106,補,241,2017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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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41號
原   告 陳國禎
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律師
      王炳人律師
      柯宏奇律師
上列原告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鄭水鼠之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
  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暨具
  狀追加其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
  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暨具狀追加該全
  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
  造,回執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雙全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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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