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苗簡字第626號
上 訴 人 吉安資源科技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仁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1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711,36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73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雙全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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