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簡字,105年度,346號
MLDV,105,苗簡,346,201703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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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苗簡字第34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馮東郎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張禎祥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11月28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有應繳而 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 間內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6 年1 月23日裁定命上訴人於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 106 年2 月8 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上訴 人逾期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戴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高雙全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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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