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小字,105年度,631號
MLDV,105,苗小,631,20170308,2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苗小字第63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彩玲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6 年1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正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且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 事項。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 ,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此規 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 第2 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又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500 元,爰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主文所示期限內補正 繳納上訴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民事簡易庭 法 官 戴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雙全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1/1頁


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