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5年度,1號
MLDV,105,簡上,1,20170308,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張東海
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律師
      柯宏奇律師
複代理人  周銘皇律師
被上訴人  連菊蘭
      林朝恭
      林殿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尚有應調查辯論之事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秋錦
法 官 廖弼妍
法 官 戴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雙全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