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苗交簡字,106年度,94號
MLDM,106,苗交簡,94,2017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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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苗交簡字第94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杰如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速偵字第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杰如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犯罪事實欄第2 行「速字第407 號」更正記載為「速 偵字第407 號」、最後1 行「每公升0.21毫克」後增列記載 「(回溯林杰如於同日開始酒駕時之吐氣中酒精濃度值為每 公升0.2507毫克)」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前有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紀錄,其明知酒精 成分對人之意識、控制能力具有不良影響,超量飲酒後會導 致對週遭事物之辨識及反應能力較平常狀況薄弱,酒後行車 將對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全民都應 戒絕酒後行車之劣行,被告仍於飲酒後駕駛自用小客車,其 生活狀況、智識程度、動機、行經一般道路,不慎與證人朱 美蓉所駕駛之自用小客車發生碰撞之查獲過程,為警查獲時 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21毫克(回溯酒駕時之酒精濃 度為每公升0.2507毫克),所生危害,犯後坦承之態度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法 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 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管轄 之第二審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卉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魏美騰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速偵字第94號
被 告 林杰如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杰如前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署檢察官以103 年度速字第407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至民國 104 年3 月18日期滿未經撤銷。詎其猶不知警惕,復於106 年1 月15日12時許,在苗栗縣頭份市之東北角餐廳飲酒後, 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仍於同日17 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上路。嗣於同日 17時27分許,行經苗栗縣○○鎮○○路000 號前,不慎與朱 美蓉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發生碰撞(無 人受傷)。嗣警據報前往處理,發現林杰如酒後駕車,並於 同日17時47分許,測得其吐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21毫克而 查獲。
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杰如於警詢及偵訊中均坦承不諱 ,並經證人朱美蓉於警詢時證述屬實,且有酒精濃度檢測單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苗栗縣 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道路交通事故現 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各1 份及現場照片10張等在 卷可佐,被告於肇事時之酒測值為0.21,依臺灣高等法院臺 南分院105 年度交上易字第549 號採用之代謝率0.052 ,回 推被告駕車時之酒精濃度為0.25(47/60 ×0.052+0.21) , 復已肇事,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公共危險犯嫌應堪



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
檢 察 官 黃棋安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 日
書 記 官 王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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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