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559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黃金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柒萬玖仟柒佰零伍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萬陸仟陸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
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當
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連續二個月
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連續
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
,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
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
,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
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
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
發確定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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