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5年度,323號
TPDV,105,簡上,323,20170330,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323號
上 訴 人 徐櫻娟
訴訟代理人 陳添信律師
被 上訴人 劉慶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並指定民國一○六年五月四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文毓
法 官 湯千慧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詹玗璇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