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97號
原 告 三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欽鍊
原 告 三鉌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欽鍊
被 告 白金世貿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唐森培
一、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
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
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
有之利益為準。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
之。民事訴訟法第77-1條第1、2項、第77-2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查,原告聲明第一項主張,被告於白金世貿大樓樓
頂設置基地台,致位在頂樓之原告房屋無法出租,依據侵權
行為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將出租基地台予電
信公司之總收入百分之40之一半,即新臺幣(下同)1,662,
400元給付予原告;另於聲明第二項,主張被告未經區分所
有權人之原告同意,擅自在頂樓架設基地台,依據民法767
條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請求被告
應將拆除位在臺中市○○區○○○道○段000號13樓頂樓之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及中華電
信股份有限公司所設立之電信設備基地台(面積以實測為準
)。本件依據原告陳報其聲明第二項之基地台占有頂樓所在
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約
29.4平方公尺,系爭土地公告現值為132,134元(參系爭土
地登記謄本),是聲明第二項訴訟標的價額為3,884,740元
【計算式:29.4平方公尺X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32,134元=3
,884,74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5,547,140元【計算式:聲明第一項1,662,400元+聲
明第二項3,884,740元=5,547,1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為55,94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
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法 官 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玉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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