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7675號
TCDV,106,司促,7675,2017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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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7675號
債 權 人 劉德范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鈞雅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被繼承人劉佳炤之除戶戶籍謄本。
  ㈡提出被繼承人劉佳炤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
   棄繼承之聲明。
  ㈢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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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