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同辦理法定空地分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1887號
TCDV,105,訴,1887,20170329,3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88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慈德慈惠堂
法定代理人 陳瑞寶
被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成章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5 年度訴字第1887號協同辦理法定空地
分割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被上
訴人即原告係訴請:「被告應協同原告就原告所有臺中市○○區
○○段○○地號土地及被告所有同段三九之一、四○、四三地號
土地(其上領有臺中市政府工務局82中工建使字第0775號使用執
照),向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申請法定空地分割。」,既非對
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其
訴訟標的屬財產權訴訟。又因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第77條之13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同
法第466 條第1 項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加10分之1
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2 萬6,00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恭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蘇文熙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