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462號
CTDV,106,司促,1462,2017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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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462號
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代 理 人 劉傑峰
債 務 人 王春綢
債 務 人 林永昌
債 務 人 林明賢
債 務 人 林永欽
債 務 人 林永全
債 務 人 林世明
債 務 人 林登發
債 務 人 林秀麗
債 務 人 林玉秀
債 務 人 洪林秀珠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第三人林稼言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臺幣壹仟玖佰肆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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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