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選訴字,105年度,1號
SCDM,105,選訴,1,2017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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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選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耕仁
選任辯護人 許麗美律師
被   告 吳俊宏
選任辯護人 陳詩文律師
      曾艦寬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
訴(105年度選偵字第13、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耕仁吳俊宏均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
㈠、被告林耕仁為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以下簡稱國民黨)新竹 市議會黨團書記長兼任新竹市黨部副主任委員,且擔任案外 人即第14屆總統選舉國民黨候選人朱立倫競選活動執行總幹 事,被告林耕仁欲使案外人即總統候選人朱立倫當選第14屆 總統,提高政黨得票數,於是計畫於民國104 年12月26日晚 間在新竹市東大路2 段樹林頭夜市廣場舉辦萬人餐會,並夥 同擔任其秘書乙職之被告吳俊宏,而以下列方式號召並動員 :
1、為行求有投票權人支持案外人即總統候選人朱立倫: 被告林耕仁藉由成立朱立倫後援會之名義,於104年11月9日 邀集被告吳俊宏及證人鄭宗榮鄭馬鳳蘭王文雄陳玉棉 、邱漢奇、張金枝、吳來文、杜麗雪、曾國村、羅玲珍、周 俊偉等人(證人鄭宗榮11人所涉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犯行,均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 在證人鄭宗榮位於新竹市○○街00巷00號住處,商談成立朱 立倫後援會,討論提供炒米粉、白菜滷、焢肉、貢丸湯等造 勢場合常見菜色供人食用;嗣於104 年11月16日被告吳俊宏 及證人鄭宗榮鄭馬鳳蘭王文雄陳玉棉、邱漢奇、張金 枝、吳來文、杜麗雪、曾國村、羅玲珍等人再度於證人鄭宗 榮位於新竹市○○街00巷00號住處聚會,討論成立朱立倫後 援會事宜,惟被告林耕仁當日因有事未參加聚會,當晚聚會 後,證人鄭宗榮即以「台灣倫新竹人」名義成立line群組, 邀集被告林耕仁、被告吳俊宏及證人鄭馬鳳蘭王文雄、陳 玉棉、邱漢奇、張金枝、吳來文、杜麗雪、曾國村、羅玲珍 、周俊偉加入群組,證人鄭宗榮並於104 年11月16日晚間將 其應被告林耕仁要求所製作之「台灣倫新竹人後援會表格」 上傳該群組,被告林耕仁於104 年11月16日晚間加入群組後



,將朱立倫後援會成立時間地點為「104 年12月26日」、「 東大路夜市」之訊息上傳該群組,證人鄭宗榮於104 年11月 17日再將已註記後援會成立時間地點之表格重新上傳該群組 ,以供該群組成員動員民眾參加朱立倫後援會。證人鄭宗榮 因獲悉黃復興黨部係以10人1桌辦桌之方式動員民眾,於104 年11月20日在群組上請示被告林耕仁是否比照辦理,經被告 林耕仁應允照辦。於104 年11月27日,被告林耕仁復召集「 台灣倫新竹人」群組成員即被告吳俊宏及證人鄭宗榮、王文 雄、陳玉棉、邱漢奇、吳來文、杜麗雪、陳玉棉曾國村、 羅玲珍,在新竹市經國路、水田街真真土雞聚會,了解後援 會動員實際狀況。
2、為行求有投票權人支持國民黨之政黨票,以提高不分區立法 委員之席次:
被告林耕仁自104 年11月間起透過黃國新黨部(即黃復興支 部)、國民黨籍市議員、里長及其個人社交往來對象,假藉 國民黨新竹市議會黨團感恩餐會名義,實質之目的在於拉高 國民黨政黨得票數(待述各動員情形),以增加不分區立法 委員席次。
3、被告林耕仁認為如僅提供一般選舉造勢場合常見之炒米粉、 焢肉、白菜滷、貢丸湯,過於低廉,顯無法動搖參與活動民 眾投票意向,為達足以動搖前來參加活動中有投票權之人之 投票意向,擬出資並夥同其秘書被告吳俊宏,2 人均明知對 於有投票權之人,不得行求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使其 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為圖使案外人朱立倫得以當選總統, 並提高國民黨政黨票得票率,增加國民黨立法委員不分區席 次,竟基於對有投票權人行求不正利益之犯意,以提供炒米 粉及五菜一湯桌菜免費餐飲之不正利益,而約使投票權人投 票支持案外人朱立倫、國民黨,欲以此方式行求當日參加餐 會之有投票權人。被告林耕仁親自接洽證人即葷食外燴業者 邱坤源,並指示被告吳俊宏負責接洽素食外燴部分,被告林 耕仁於104 年11月28日與證人邱坤源連繫,約定由證人邱坤 源於餐會當日提供葷桌1000桌,每桌10人,除炒米粉外,並 提供切盤鴨肉、元蹄筍乾、紅燒排骨、炸小雞翅、白菜滷、 金針排骨湯五菜一湯,價值新臺幣(下同)1,600 元之菜色 。被告林耕仁並與證人邱坤源一同前往樹林頭夜市廣場確認 擺設桌次的方式、廚房位置及接水等問題,於餐會前幾日先 行支付40萬元予證人邱坤源。另被告吳俊宏於104 年11、12 月間透過證人即財團法人宏宗聖堂道學院董事長謝德勝連繫 證人陳雲清,委由證人陳雲清負責素食外燴,確認每桌提供 炒米粉、炸鮮菇、滷筍乾、炒什錦菜、蔬菜捲、羹湯5菜1湯



,每桌1,600 元(不包括桌椅、餐盤費用),共計35桌,每 桌10人,於餐會前幾日由被告吳俊宏支付5萬6,000元予證人 陳雲清。另被告林耕仁為控管桌數及維持當日餐會入座之秩 序,除依各動員管道所回報之桌數,分配桌次外,要求負責 動員管道提供各桌負責人員名單,於104 年11月間動員之初 提供載有里別、姓名、電話、備註欄位之空白表格(以下簡 稱桌長表)供台灣倫新竹人群組、黃國新黨部等動員管道填 寫。
㈡、各個管道動員情形:
1、「台灣倫新竹人」群組動員部分:
證人鄭宗榮鄭馬鳳蘭王文雄陳玉棉、邱漢奇、張金枝 、吳來文、杜麗雪、陳玉棉曾國村、羅玲珍、周俊偉等「 台灣倫新竹人」群組成員,以成立朱立倫後援會為名義動員 民眾參加餐會,並提供「台灣倫新竹人後援會」表格供民眾 填寫,填寫好之「台灣倫新竹人後援會」表格,交由群組成 員彙整後,上傳line群組,使被告林耕仁得以知悉以「台灣 倫新竹人後援會」動員之情形,被告林耕仁再依回報所動員 之桌數分配桌號後,主要負責動員之群組成員證人鄭宗榮王文雄再依所分配之桌號製作桌長表回報被告林耕仁。台灣 倫新竹人群組成員動員情形如下:
⑴證人鄭宗榮邀約證人邱文欽、邱嘉鏞、邱森鴻、蕭筠龍、陳 坤烟、吳珍純,證人邱嘉鏞邀約證人鄭江泉、鄭江萍、邱創 惟、何仁明,證人陳坤烟邀約證人陳惠雯張月秋,證人陳 惠雯邀約證人廖桂金、孫橙嬅,證人吳珍純邀約證人闕敏惠 、楊惠琪朱育慧戴煜秀、陳文華、黃碧玉、謝月雲、宋 英才、王淑環、秦國材、解明誠、邱雪瑩、莊錦焜張玉葉 、田月琴、梁秀鈴、楊彼德、彭桂連,證人楊惠琪邀約證人 秦國材、張玉葉莊錦焜、解明誠、邱雪瑩、田月琴、梁秀 鈴、楊彼得徐雪梅
⑵證人鄭馬鳳蘭邀約證人鄭元明、李秋懿、黃美蘭、黃燕、彭 雲娥、張燕玲、莊雪娥、麥克健、謝銘忠、王錦碧、王淑靖 ,證人李秋懿邀約證人詹美子、蘇錦鎔,證人黃美蘭邀約證 人蔡戴淑卿蔡玉娟、林金蘭、林玉萍,證人林金蘭邀約證 人林瑞泓,證人黃燕邀約證人陳秀錦,證人陳秀錦邀約證人 朱松南,證人彭雲娥邀約證人羅新臺、林清水彭志翔,證 人張燕玲邀約證人張彩麗、張繼學,證人莊雪娥邀約證人蔡 月娥,證人蔡月娥邀約證人吳富雄、陳月好、張玉炤、蔡玉 滿。
⑶證人王文雄邀約證人吳來文、楊金明、賴江河、楊鵬鴻、王 榮義、陳斌虔、洪梓富、吳立泉、周國雄、蔡進龍、王洪昭



、黃炎祥,證人吳立泉邀約證人曾招鳳,證人曾招鳳邀約證 人傅添龍、林金英、倪秀錦,證人倪秀錦邀約證人賴家煇、 杜櫻炫,證人林金英邀約證人彭麗芬,證人洪梓富邀約證人 吳文龍、杜明祥,證人蔡進龍邀約證人邱木焜,證人周國雄 邀約證人周家任、張琇慧、周福興、鄭秀梅。
⑷證人陳玉棉邀約證人曾秀雲、徐青蘭、陳吳麗卿、蘇季連, 證人曾秀雲邀約證人王媚娜,證人徐青蘭邀約證人徐傳祿、 林啟新,證人陳吳麗卿邀約證人李淑月、潘美鑾,證人徐傳 祿邀約證人彭銘炎、梁城池,證人梁城池邀約證人高傳福、 李燦煌,證人李燦煌邀約證人李燦輝、鄭銘鏞。 ⑸證人邱漢奇邀約證人陳全盛曾國村張金枝,證人陳全盛 邀約證人陳甫強、李正強張越台、龍秀華、吳振宗、楊仕 耕,證人陳甫強邀約證人吳龍萍、楊德裕、莫振濤,證人吳 龍萍邀約證人陳真仁,證人李正強邀約證人楊炤文、黃淑琤 ,證人曾國村邀約證人鄭文定、鄭瑞章,證人張金枝邀約證 人許寶蘭、蔡素貞、朱幼真、涂玉雲。
⑹證人羅玲珍邀約證人吳進成、陳榮彬、陳錦梅、李黎香、賴 菊秀、張雪、彭瑋甄。
⑺證人吳來文邀約證人邱秀玉、江盛忠。
⑻證人周俊偉邀約證人陳淑娟,證人陳淑娟邀約證人溫仕澤。 ⑼被告林耕仁邀約證人蕭志松、劉建良、傅添龍、李逢蕾,證 人劉建良邀約證人曾碧鈴、鄭逢益,證人劉建良邀約證人蘇 雅君、曾碧玲
2、證人連文仁動員部分:
被告林耕仁於104 年11月間某日,以後援會餐會名義請託證 人連文仁動員,經證人連文仁透過line發送訊息「各位親朋 好友(長輩們)大家好:12月26日(六)/萬人後援會聚餐 大會,晚上5點集合/10人一桌,歡迎大家攜家帶眷一同前來 參與,地點在樹林頭夜市。如有要前參與請于12月15日回覆 小弟報人數已便作業,謝謝感恩。弟文仁敬邀」給其親友, 惟未獲回應,另以成立後援會名義,口頭邀約證人即其岳父 蔡慶明、友人陳守峰、龔根永參加,證人蔡慶明邀約證人呂 梅霖,證人陳守峰邀約證人許六村、朱清錦。
3、黃國新黨部動員部分:
被告林耕仁於104 年11月、12月間,向證人即黃國新黨部主 委趙建爍請託餐會動員乙事,經證人趙建爍交由證人即黃國 新黨部北區主任黃健文辦理,證人黃健文聯絡黨部所屬小組 長即證人黃寬流、陳靜輝等人及透過其個人社交往來對象, 以感恩餐會名義動員民眾參加,被告林耕仁亦提供空白桌長 表格供證人黃健文動員使用,使各負責動員之人員填寫桌長



表後回報證人黃健文,經被告林耕仁分配桌號給證人黃健文 ,再由證人黃健文分配桌號給各負責動員之人員。黃國新黨 部動員情形如下:
⑴證人黃健文邀約證人黃寬流、陳靜輝、魯寶珠、連捷、徐瑞 龍。
⑵證人黃寬流邀約證人蔡榮火、劉新丁、賴光選、葉良財、黃 玉蓮、徐明珠、莊源鎮、林志欽、黃春鐘、鄭秀鳳、顏清三 。證人蔡榮火邀約證人黃陳秀香,證人黃陳秀香邀約證人黃 志雄、侯倩蓮。證人賴光選邀約證人李香蘭、李秀蘭、梁弘 達、應淦川。證人李香蘭邀約證人梁弘達、魏文原、李煥勇 。證人葉良財邀約證人李文豪、王美華吳文財孫美麗、 康健益、彭金巧。證人李文豪邀約證人王美華、葉利君、鍾 誠安、陳麗霞。證人黃玉蓮邀約證人陳沂萍、曾景衡、田翠 鳳。證人徐明珠邀約證人王林道、楊傳石、楊振木、鍾玉媛 。證人莊源鎮邀約證人姜瓊安、姜碧鸞。證人林志欽邀約證 人楊娘妹、林美瑛、李賜鳳。證人黃春鐘邀約證人李錦塗。 證人鄭秀鳳邀約證人楊青青、曾金釵、韋寶珠、郭海麗、陳 素娘。證人顏清三邀約證人林啟宗、林焜仁、鄔宗仁,證人 林焜仁邀約證人林瓊玉。
⑶證人魯寶珠邀約證人李秀梅蔡健眾劉翠華、鍾敏華、蘇 明潔、吳貞誠、李漢英。
4、市議員、里長動員部分:
被告林耕仁於104 年11月、12月間,向案外人鄭成光、鄭正 鈐、顏政德、李國璋以外之其他國民黨籍市議員,請託以議 會黨團歲末感恩餐會為名,動員民眾參加當日餐會。 市議員、里長動員情形如下:
⑴被告林耕仁邀約證人張慶榮(光華里里長)、塗夢龍(金竹 里里長)、曾發(境福里里長)、趙強(光明里里長)、黃 文政(綠水里里長)、曾錦福(文華里里長)、胡金意、朱 明耀、陳正男,證人塗夢龍邀約證人徐羽力、葉家榮、徐惠 美、張玉金,證人黃文政邀約證人魏賢祥、鄒曉蘭、朱美玲 、林宸玉,證人曾錦福邀約證人高清涼、陳義榮。 ⑵證人吳青山負責邀約70桌,邀約證人黃偉文(士林里里長) 、洪炳坤(新雅里長)、黃綉茹,證人黃綉茹邀約證人謝春 蘭。證人吳青山另透過配偶即證人簡淑鈴邀約證人戴金象、 何娟娟。
⑶證人陳治雄負責邀約6 桌,邀約證人鄔滬生(中雅里里長) 、洪振榮(客雅里里長)、邱紅燕、吳碧珠,證人鄔滬生邀 約證人黃添福、邱繼旺。
⑷證人謝希誠邀約證人王峯清(復中里里長)、曾錦福(文華



里里長)。
5、宏宗聖堂道學院動員部分:
被告林耕仁吳俊宏均為宏宗聖堂道學院道親,被告林耕仁 為答謝宏宗聖堂道學院道親於其競選市議員、競爭市長初選 期間所給予之支援與幫忙,指示被告吳俊宏連繫道親參加該 次餐會,由被告吳俊宏將35桌素桌其中30桌保留給宏宗聖堂 道學院道親,供道親與會,其餘素桌則作為其他茹素民眾用 餐之用。
㈢、被告林耕仁於餐會前幾日,將對應每一桌次所製作之工作證 ,分發給各動員管道,再由各動員管道交給每一桌負責人員 (即桌長),負責告知同桌民眾桌號或於餐會當日引導民眾 入座所安排的桌號。受邀民眾僅知悉該活動係屬國民黨選舉 造勢場合,以為是提供一般選舉造勢場合常見之炒米粉,不 知當天現場為辦桌方式,而104 年12月26日當日現場以國民 黨新竹市議會黨團歲末感恩為名,雖未有明顯競選拜票舉動 ,且主持人即證人吳青山在台上廣播聲明該感恩餐會與選舉 無關,然與會民眾與會前可得知悉該餐會係屬國民黨選舉造 勢活動,而實際提供之餐點,已逾一般人認知選舉造勢場合 可供應之菜色範圍,而達到可動搖投票權人投票意向的程度 ,且當日與會者,除國民黨籍市議員被告林耕仁、證人吳青 山、案外人鄭正鈐等人外,尚有案外人即立法院副院長洪秀 柱、國民黨秘書長李四川、臺灣省主席林政則、前新竹市長 許明財,及多位國民黨籍里長,又席間被告林耕仁並率領包 含證人吳青山、案外人鄭正鈐在內之多名市議員,穿梭餐會 桌次之間,以揮手方式向民眾致意,顯然為提高案外人朱立 倫總統及國民黨政黨得票數云云,因認被告林耕仁吳俊宏 均涉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6條第1 項及公職人員選舉 罷免法第99條第1 項之對於有投票權人行求不正利益,而約 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事實之認定,應 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 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 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 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 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 罪之認定(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68 號判例意旨參照)。次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投票行賄罪 ,係以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



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為構成要件,即 須視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行賄之犯意,而約使有投票權人 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客觀上行為人所行求、期約 或交付之賄賂或不正利益是否可認係約使投票權人為投票權 之一定行使或不行使之對價,以及所行求、期約、交付之對 象是否為有投票權人而定,至前開對價關係,在於行賄者之 一方,係認知其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意思表示,乃為約使 有投票權人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在受賄者之一方 ,亦應認知行賄者對其所行求、期約或交付之意思表示,乃 為約使其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最高法院92年台上 字第893 號判例參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投票行賄罪 ,所謂之賄賂,係指具有一定經濟價值之財物而言,價值之 高低雖非所問,然仍須該項財物與期約使有投票權人之行使 或不行使投票權,兩者之間具有對價關係為必要;為維護選 舉之公平性,雖應嚴禁候選人以不公平之金錢手段競選,但 何謂不公平,則應於不違背國民之法律感情與認知下,就社 會一般生活經驗而為判斷。雖不以財物本身之價值高低做為 判斷對價關係之標準,但就選舉而言,為拉抬候選人聲勢, 各種宣傳手法殆不可免,就本案仿照坊間號召群眾、吸引人 潮之宣傳模式,準備簡單之餐點吸引民眾前往,其手段尚非 絕對為法所不許,故究係賄選抑或宣傳,除審酌被告可能之 主觀犯意外,亦應斟酌該餐點食物客觀上是否可能影響選民 之投票意願,參酌一般社會通念,為綜合考量,始足當之。三、又按刑事訴訟法第308 條規定:「判決書應分別記載其裁判 之主文與理由;有罪之判決並應記載犯罪事實,且得與理由 合併記載」,同法第310條第1款規定:「有罪之判決書,應 於理由內分別情形記載左列事項: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 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及同法第154條第2項規定:「犯罪 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揆諸上 開規定,刑事判決書應記載主文與理由,於有罪判決書方須 記載犯罪事實,並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 其認定之理由。所謂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即為該 法第154條第2項規定之「應依證據認定之」之「證據」。職 是,有罪判決書理由內所記載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即為經 嚴格證明之證據,另外涉及僅須自由證明事項,即不限定有 無證據能力之證據,及彈劾證人信用性可不具證據能力之彈 劾證據。在無罪判決書內,因檢察官起訴之事實,法院審理 結果,認為被告之犯罪不能證明,而為無罪之諭知,則被告 並無檢察官所起訴之犯罪事實存在,既無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所規定「應依證據認定之」事實存在,因此,判決



書僅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理由內記載事項,為法院形成主 文所由生之心證,其論斷僅要求與卷內所存在之證據資料相 符,或其論斷與論理法則無違,通常均以卷內證據資料彈劾 其他證據之不具信用性,無法證明檢察官起訴之事實存在, 所使用之證據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之證據為限,故無罪之判 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 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參照 )。依上說明,本件經本院審理後,既認不能證明被告2 人 犯罪,而為無罪判決之諭知,即無庸就此部分卷附證據有無 證據能力逐一說明,先予敘明。
四、公訴人認被告林耕仁吳俊宏共同涉犯本件對於有投票權人 ,行求不正利益,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之行使罪嫌,無非係 以被告林耕仁吳俊宏於調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證人鄭宗榮 、邱漢奇、張金枝鄭馬鳳蘭王文雄陳玉棉、羅玲珍、 吳來文、周俊偉、曾國村、杜麗雪、黃秀鳳、陳全盛張越 台、李正強陳甫強、吳龍萍吳振宗、龍秀華、莫振濤、 楊德裕、黃淑琤、楊炤文、鄭文定、張彩麗、楊金明、曾秀 雲、賴江河、楊鵬鴻、徐青蘭、邱嘉鏞、陳月好、張玉炤、 蔡素蘭、蔡玉滿、李秋懿、闕敏惠、楊惠琪、蔡戴淑卿、黃 美蘭、邱森鴻、彭財柱、蕭筠龍、蔡玉娟、林金蘭、林瑞泓 、黃燕、陳秀錦、彭雲娥、溫仕澤、蘇錦鎔、張燕玲、陳坤 烟、陳惠雯彭志翔吳珍純、朱育慧張月秋、林玉萍、 莊雪娥、詹美子、羅新臺、朱松南、鄭元明、麥克健、謝銘 忠、王榮義、陳斌虔、吳進成、張雪、賴菊秀、洪梓富、陳 錦梅、李黎香、陳榮彬、彭瑋甄、王淑靖、王錦碧、蔡月娥 、林清水、吳富雄、蕭志松、李逢蕾、吳文能、曾碧鈴、楊 宗寶、徐傳祿、林啟新、林金英、高傳福、曾招鳳、傅添龍 、邱木焜、彭銘炎詹秀蘭、陳吳麗卿、林文紹、王媚娜、 韓銀、陳冠嘉、杜明祥、周國雄、蔡進龍、楊格成、李燦煌 、倪秀錦、劉建良、蘇雅君、賴佳煇、黃炎祥、鄭逢益、梁 城池、蘇季連、邱秀玉、王洪昭、連文仁、蔡慶明、陳守峰 、龔根永、呂梅霖、許六村、朱清錦、趙建爍、黃健文、黃 寬流、陳靜輝、魯寶珠、徐瑞龍、鍾敏華、李秀梅蔡健眾 、劉新丁、林志欽、黃玉蓮、楊娘妹(起訴書誤載為楊良妹 )、顏清三、徐明珠、莊源鎮、林啟宗黃春鐘、李香蘭、 王林道、康建益、鄔宗仁、林焜仁、黃陳秀香、姜碧鸞、李 文豪、李錦塗、吳文財、李賜鳳、鄭秀鳳、顏賢哲、蔡榮火 、賴光選、葉良財、吳青山、陳治雄、謝希誠謝柏意、簡 淑鈴、戴金象、張慶榮、黃文政、鄔滬生、塗夢龍、黃偉文 、洪炳坤、王峯清、張金潔、曾發、趙強洪振榮、曾錦福



、胡金意、朱明耀、陳正男、陳美玲、王雲慶、徐羽力、葉 家榮、黃添福、韋經祺、魏賢祥、鄒曉蘭、朱美玲、徐惠美 、高清涼、林宸玉、謝春蘭張玉金、鍾林阿雀、謝德勝、 陳雲清等人於調詢、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即葷食外燴 業者邱坤源於調詢及偵查中之證述,以及證人鄭宗榮之臺灣 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1月5日扣押筆錄(新竹市○○街 00巷00號)、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桌長表6張、編號東B 之「台灣倫新竹人後援會」表格、中華電信市話00-0000000 號之申請人基本資料、證人張金枝之法務部調查局新竹市調 查站105年1月4日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台灣 新竹人」line群組104年11月16日至105年1月4日訊息內容翻 拍照片、所上傳照片、檔案之翻拍照片數張、證人闕敏惠所 收到之line 訊息、國民黨團群組(名稱:第九屆黨團-公務 專用)line訊息、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104 年12月10日竹 市警一分四字第1040025103號書函、光華社區重要活動邀請 單、藍天通運有限公司派車單影本、證人邱坤源所持用之台 灣大哥大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於104年11月1日至12月 31日之雙向通聯資料查詢、證人陳雲清所持用之遠傳行動電 話門號0000000000號於104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與被告吳俊 宏持有門號0000000000號、證人謝德勝持有門號0000000000 號之雙向通聯資料查詢各1份、現金支出傳票影本2張、1226 專案現場搜證照片10張、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勘 驗筆錄3份、議會黨團歲末感恩桌次表1份及扣案之證人張金 枝行動電話1支及蒐證光碟18片為其主要論據。五、訊據被告林耕仁吳俊宏均坦承有以上開方式動員前揭具有 投票權之人於上開時、地到場並以10人為1 桌之方式舉行萬 人餐會(下稱萬人餐會),萬人餐會當日現場以國民黨新竹 市議會黨團歲末感恩為名,與會者包括國民黨籍新竹市議員 即證人吳青山、案外人鄭正鈐及被告林耕仁、案外人即立法 院副院長洪秀柱、國民黨秘書長李四川、臺灣省主席林政則 、前新竹市長許明財,席間被告林耕仁有率領包含證人吳青 山、案外人鄭正鈐在內之多名新竹市議員,穿梭餐會桌次之 間,以揮手方式向民眾致意,萬人餐會所有費用都由被告林 耕仁負擔等情,惟均堅詞否認有何共同行求不正利益之犯行 ,被告林耕仁辯稱:伊舉辦萬人餐會之目的是希望藉由這個 餐會,讓大家來認識伊個人,讓伊感謝他們長期對伊的支持 ,所以跟任何候選人一點關係都沒有,因為伊在辦這個活動 的過程當中,一直要求候選人,包括國民黨立委候選人鄭正 鈐到現場來,都不能有選舉的動作,所以當天到現場的人, 都是大大小小,有大人有小孩,有各種不同黨派的人,甚至



於還有其他黨的候選人在外面造勢,從此可知如果是選舉場 的話,伊不會做這些動作,所以這是伊個人及國民黨市議員 同仁要感謝大家,要讓大家認識伊個人的活動,且總統選舉 的後援會都是由國民黨市黨部主辦,如果今天後援會要成立 的話,也必須由主委或是競選總部主委或是後援會團長來辦 理,而非由伊這個黨團書記長來辦,且本來是要用伊名字「 新竹仁」的名義,後來改用「臺灣倫新竹人」的名義,伊想 說這個群組是他們內部自己聯絡的方法,伊目的是希望他們 能夠動員號召一些人參與這個活動而已,這是伊最主要的目 的,讓我們的知名度提升,讓大家認識伊,伊辦這個活動的 意圖就是感謝鄉親,讓鄉親認識伊,支持伊,只有這個目的 而已等語;被告吳俊宏辯稱:其與被告林耕仁舉辦萬人餐會 的意圖是被告林耕仁要參選新竹市長,而舉辦新竹市議會黨 團歲末感恩晚會期間,動員群眾參與活動,其從未向任何民 眾提及成立某人之後援會,或以政黨之名義向選民遊說支持 特定政黨,其從規劃活動至選舉結束未提隻字片語向民眾請 託支持特定對象,雖然在動員方面有個人行為背離其及被告 林耕仁所訴求主題,都不是其及被告林耕仁所授意,宏宗聖 堂道學院動員素食部分,皆由其負責協調聯繫,被告林耕仁 完全未接觸這個區塊,其請託協助交辦,被告林耕仁感謝道 親長期來對他的支持、協助與愛護,舉辦歲末感恩餐會,邀 請道親來參加及烹飪素食,及提供簡單炒米粉為主食的饗宴 ,其從未向謝德勝、陳雲清談及選舉事項,更不可能尋求道 親支持特定候選人或政黨,在檢察官勘驗影帶的內容提及洪 秀柱所講的總統及立委選舉期望順利圓滿,但其認為洪秀柱 是要其等支持蔡英文,因為她是被換掉的,其等能理解洪秀 柱的心態,被換以後,她說希望選舉順利圓滿,不就是希望 蔡英文當選,而國民黨在101年政黨票在新竹這邊拿44%, 民進黨拿34%,105年國民黨政黨票只拿27%,這個數據能 證明萬人餐會完全沒有選舉的意味,沒有行求什麼東西等語 。經查:
㈠、被告林耕仁於萬人餐會前之104年11月9日邀集證人鄭宗榮鄭馬鳳蘭王文雄陳玉棉、邱漢奇、張金枝、吳來文、杜 麗雪、曾國村、羅玲珍、周俊偉及被告吳俊宏等人在證人鄭 宗榮位於新竹市○○街00巷00號住處聚會討論餐會,又於10 4 年11月16日,證人鄭宗榮鄭馬鳳蘭王文雄陳玉棉、 邱漢奇、張金枝、吳來文、杜麗雪、曾國村、羅玲珍等人再 度在鄭宗榮上述住處聚會,繼續討論與104年11月9日聚會相 同議題之有關事項,惟被告林耕仁當日因有事未前往參加聚 會,當晚聚會後證人鄭宗榮即以「台灣倫新竹人」名義成立



line群組,邀集被告林耕仁吳俊宏及證人鄭馬鳳蘭、王文 雄、陳玉棉、邱漢奇、張金枝、吳來文、杜麗雪、曾國村、 羅玲珍、周俊偉等人加入該群組,證人鄭宗榮當晚並將其製 作之「台灣倫新竹人後援會」表格上傳該群組(第1 次上傳 表格時間為晚上9時32分),被告林耕仁於104年11月16日晚 上9 時46分加入「台灣倫新竹人」line群組,並在加入後隨 即發送內容為:「今天非常感謝大家的參與、預定於12/26 、下午五點集合、地點在東大路夜市(戴【應為載之誤】熙 國小旁)」之訊息至該群組,鄭宗榮於104 年11月17日再將 已稍作修改、於表格下方註記:「【朱立倫後援會】預定成 立時間:12/26 PM:5:00~、地點:樹林頭夜市廣場(東大 路二段)、感謝您的支持!」之「台灣倫新竹人後援會」表 格上傳該群組,嗣證人鄭宗榮於104年11月20日上午6時52分 在前述line群組發送內容為:「【緊急通告】黃復興黨部以 十人一桌辦桌方式招募後援會、所以我們團隊請林議員確認 是否比照、才會同步調?眷村早已啟動,我方要速戰速決… 請下指示辦理。」之訊息,被告林耕仁則於同日上午7 時39 分發送內容為:「一個活動內容一定是一樣的」、「拜託大 家,辛苦了」之訊息,再於104 年11月27日,被告林耕仁復 召集證人鄭宗榮王文雄陳玉棉、邱漢奇、吳來文、杜麗 雪、曾國村、羅玲珍及被告吳俊宏等人在位於新竹市經國路 、水田街口之「真真土雞城」餐廳聚會,且被告林耕仁事先 有親自與證人即葷食外燴業者邱坤源連繫接洽,議定由證人 邱坤源於萬人餐會當日提供總計1000桌、每桌10人、菜色包 括炒米粉、切盤鴨肉、元蹄筍乾、紅燒排骨、炸小雞腿、白 菜滷、金針排骨湯之葷食外燴服務(包含提供桌椅、餐具、 端菜等),而向被告林耕仁收取以1桌1,600元計算之報酬費 用,被告林耕仁餐會前有與證人邱坤源一同前往樹林頭夜市 廣場確認擺設桌次方式、廚房位置及接水等問題,並於餐會 前幾日先行支付40萬元予證人邱坤源,另被告林耕仁亦有指 示被告吳俊宏協助聯繫接洽素食外燴業者,菜色及報酬費用 如起訴書所載,素食部分之桌椅及餐盤等則由證人邱坤源支 援,未另外收取費用,被告林耕仁為控管桌數及維持當日餐 會入座秩序,有依各動員管道所回報之桌數,分配桌次,並 請負責動員管道提供各桌負責人員名單,另提供載有里別、 姓名、電話、備註欄位之桌長表給各動員管道填寫,以及於 餐會前幾日,將對應每1 桌次所製作之工作證,分發給各動 員管道,再由各動員管道交給桌長,負責告知同桌民眾桌號 或於餐會當日引導民眾入座所安排之桌號,被告吳俊宏有透 過證人謝德勝介紹,委請證人陳雲清負責素食外燴,準備10



4年12月26日晚間在新竹市東大路2段樹林頭夜市廣場舉辦之 萬人餐會,被告吳俊宏係宏宗聖堂道學院之道親,為答謝該 學院之其他道親於被告林耕仁競選新竹市議員、競爭市長初 選期間所給予之支援及幫忙,被告吳俊宏林耕仁之指示, 辦理素食外燴以供道親使用,而有以上開方式動員前揭具有 投票權之人於上開時、地到場並以10人為1 桌之方式舉行萬 人餐會,萬人餐會當日現場以國民黨新竹市議會黨團歲末感 恩為名,與會者包括國民黨籍新竹市議員即證人吳青山、案 外人鄭正鈐及被告林耕仁、案外人即立法院副院長洪秀柱、 國民黨秘書長李四川、臺灣省主席林政則、前新竹市長許明 財,席間被告林耕仁有率領包含吳青山、鄭正鈐在內之多名 新竹市議員,穿梭餐會桌次之間,以揮手方式向民眾致意等 情,為被告林耕仁吳俊宏所不爭執,復據證人鄭宗榮、鄭 馬鳳蘭、王文雄陳玉棉、邱漢奇、張金枝、吳來文、杜麗 雪、曾國村、羅玲珍、周俊偉、邱坤源謝德勝連文仁、 吳青山、陳治雄、謝希誠謝柏意等證述在卷,並有桌長表 6 張(見105聲搜2卷第23至28頁)、sony筆記型電腦翻拍台 灣倫新竹人後援會PDF檔畫面1張(見105聲搜2卷第22頁)、 編號東B之「台灣倫新竹人後援會」表格1 份(見104選他30 卷㈠第11頁)、「台灣新竹人」line群組104 年11月16日至 105年1月4日訊息內容翻拍照片(編號1 到108)、所上傳照 片、檔案之翻拍照片(編號1到57)數張(見104選他30卷㈠ 第95至122 頁背面、第123至138頁)、line訊息(連文仁發 送)1 則(見104選他30卷㈠第2頁)、國民黨團群組(名稱 :第九屆黨團-公務專用)line訊息數則(見104選他30卷㈩ 第215至222頁)、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104 年12月10日竹 市警一分四字第1040025103號書函1份(見104選他30卷㈠第 6至8頁)、光華社區重要活動邀請單1份(見104選他30卷㈠ 第179頁)、現金支出傳票影本2 張(支付予呂鳳珠8,600元 、支付予陳雲清新臺幣5萬6,000元,見104選他30卷㈢第159 頁)及1226專案現場搜證照片10張(見104 選他30卷㈠第75 至79頁)在卷可參,此部分事實應可認定。茲有疑者,乃被 告林耕仁吳俊宏舉辦該萬人餐會主觀上是否有賄選之犯意 ?又參與該萬人餐會之人員是否知悉該餐會之目的係約其等 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再該餐點食物客觀上是否可能影響選 民之投票意願?
㈡、被告林耕仁吳俊宏主觀上是否有賄選之犯意?1、觀之卷附檢察官勘驗萬人餐會之新竹市警察局蒐證編號4、5 及1至3、6 至16之光碟之勘驗筆錄所載「①舞台上有『議會 黨團歲末感恩』字樣,現場無競選旗幟、文宣品。②民眾陸



續進場,鄭正鈐站在舞台前方與進場民眾握手致意(鄭正鈐 穿著深色背心,背心正面有國民黨黨徽及『鄭正鈐』字樣, 背心背面無字樣,非競選背心),其他議員招呼進場民眾入 座(其他議員穿著深色背心,背心正面有國民黨徽及○○○ 市議員字樣,背心背後有個人姓名字樣)。③主持人吳青山 宣布晚會預計五點開始、七點結束。表示議會黨團感謝民眾 多年來的支持、照顧,強調與選舉無關。陸續介紹已到場議 員及來賓,市議員陳治雄、市議員張祖琰、書記長林耕仁黃復興黨部張主委、市黨部主委謝柏意、北區黨部王主委、 市議員鄭正鈐、王黨代表等人。④女主持人,歌唱演出。⑤ 主持人吳青山繼續介紹其他到場議員及來賓,市議員林慈愛 、賀玉燕、蕭志潔、林黨代表、陳黨代表、東區黨部黃主委 、青工會王總會長、光華里長、金竹里長、科園里長等人。 ⑥女主持人,歌唱演出。⑦洪秀柱到場(穿著背心,背心背 面有『立法院副院長洪秀柱』字樣),張祖琰、蕭志潔、鄭 正鈐紛紛上前與洪秀柱合照。鄭正鈐、洪秀柱於第一桌次入 座,民眾過來向洪秀柱打招呼並合照。吳青山過來向洪秀柱 致意,民眾陸續與洪秀柱合照。⑧主持人吳青山繼續介紹到 場之幾位里長、省主席兼前任市長林政則、介紹秘書長李四 川、立法院副院長洪秀柱等人。⑨主持人吳青山要求市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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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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