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退休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6年度,32號
PCDV,106,勞訴,32,2017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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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32號
原   告 張銘峯
訴訟代理人 吳磺慶律師
被   告 天錡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公司主事務所所在地係在新北市○○區○○路00 號樓,有起訴狀及經濟部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 )各1 件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 由其主事務所所在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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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天錡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