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877號
CHDV,106,司促,1877,201703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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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877號
債 權 人 陳誌平
上列債權人陳誌平因與債務人德銳精密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陳誌平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本件債權人陳誌平對債務人之請求,因債權人為債務
  人德銳精密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清算人,依法不得為此程序
  事件之法定代理人,故請陳報債務人之合法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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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德銳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