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877號債 權 人 陳誌平上列債權人陳誌平因與債務人德銳精密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陳誌平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經查,本件債權人陳誌平對債務人之請求,因債權人為債務 人德銳精密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清算人,依法不得為此程序 事件之法定代理人,故請陳報債務人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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