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877號
債 權 人 陳誌平
上列債權人陳誌平因與債務人德銳精密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陳誌平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債務人德銳精密股份有限公司已經解散在案,台端以原
負責人為法定代理人並不合法,應先向公司所在地之法院聲
請函查該公司是否聲請破產或清算程序,並補正該公司之公
司登記事項卡(表)、全體股東名冊或董事名冊、股東會決議
、公司章程等資料,並陳報前開全部清算人為公司之法定代
理人。
二、請補前開所有清算人之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
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
審核。
三、請補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