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58號
原 告 駿熠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興盛
訴訟代理人 李逸文律師
複 代理人 王筱涵律師
許坤皇律師
被 告 佳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介文
訴訟代理人 陳以蓓律師
林邦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4 月19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建宇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