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6年度,26號
CYDV,106,聲,26,2017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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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6號
聲 請 人 簡士閔
相 對 人 黃健治
      黃健雄
      吳幸媛
      吳玫芬
      吳羿雲
      吳孟霖
      陳適庸律師即陳扁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就聲請人所預納之訴訟費用,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8,140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壹、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業經 本院以104年度訴字第310號民事判決訴訟費用由被告即本件 相對人負擔確定,爰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貳、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依前開 規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 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定有明文。 次按民法第203條規定,應負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 ,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是為前開所稱之法定利 率。查:
(一)聲請人所主張之前開事實,業經本院調取本院104年度訴 字第310號卷核閱無誤,自堪信為真實。則本件聲請人聲 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自屬有據。
(二)經本院調取前開卷宗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付聲請人之 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下同)8,140元,及自本裁定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至 聲請人所主張之選任遺產管理人聲請費1,000元與選任遺 產管理人刊登廣告費700元,因均非本件請求拆屋還地事 件所支出之訴訟費用,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自屬 無據,應予駁回;應由聲請人另就前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 件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民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王博昭
附表、
編號 項 目 金額 (新臺幣)
一、 裁判費 5,840元
二、 地政規費 1,600元
三、 公示送達費用 700元
合 計 8,1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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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