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之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4年度,65號
CYDV,104,司執消債更,65,2017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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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黃仕諺即黃先駿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權 人 台灣永旺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米田克博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銘淵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 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 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 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 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 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60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更生方案經可決者



,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 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 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復為同條例第62條第1項 、第2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業經本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76號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此有上開民事裁定附卷可稽,而其 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亦經本院通知各債權人,命各 債權人於文到7日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更生方案,逾期 不為確答,即視為同意,此有通知函、送達證書在卷足憑。 嗣經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表示同意, 此有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5年8月24日台 新總債管二部字第10500006473號函附卷足憑。另債權人台 灣永旺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匯誠第二 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均逾期不為確答而視為同意。其餘之 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良京實業股份有限 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文到7日內均具狀 表示不同意,此有送達證書、債權人陳報狀附卷存查。綜上 所述,同意與視為同意之債權人合計7人,業已超過已申報 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半數,且其等所代表之債權額更逾 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亦即1,536,6 67元/2,267,094元),則依同條例第60條第2項規定,應視為 債權人會議可決該更生方案。
三、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清償條件,核屬公允、適 當、可行,又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 ,故應予認可。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 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 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林吟香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李子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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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永旺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