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補字,106年度,32號
TNEV,106,南小補,32,20170329,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小補字第32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雲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信堂林靖雄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
,75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 郁 芳

1/1頁


參考資料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