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代墊款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補字,106年度,110號
PTEV,106,屏補,110,2017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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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屏補字第110號
原   告 沈堡蓮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田家偉核發支付
命令(105 年度司促字第883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5,729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規定,應繳裁判費4,8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
,尚應補繳4,35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
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旻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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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