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72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呂文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柒仟叁佰叁拾叁元,
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貳萬柒仟貳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八年
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暨以每月百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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