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723號
TPDV,100,司促,723,2011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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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72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呂文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柒仟叁佰叁拾叁元,
  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貳萬柒仟貳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八年
  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暨以每月百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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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