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16號
聲 請 人 陳建權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波羅宓天醫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
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如未依期繳納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郁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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