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9年度,2929號
TCDM,99,易,2929,20110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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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易字第292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美玲原名劉沛縈.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所為之判決
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第三行關於「並應自民國100年1月15日起至101年3月15日止」,應更正為「並應自民國100年1月15日起至100年3月15日止」。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第三行關於「並應自民 國100年1月15日起至101年3月15日止」,應更正為「並應自 民國100年1月15日起至100年3月15日止」。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許清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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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