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上字,105年度,340號
KSHV,105,上,340,201706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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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340號
上 訴 人 陳柏仰
      陳美瓊
被上訴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不
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
同)2,153,126 元(上訴人敗訴部分,包含公教貸款債權【180,
899 元】之債權讓與撤銷;暨土銀貸款債權【1,972,227 元】之
債權讓與撤銷及抵押權登記塗銷),應徵第三審裁判費為33,57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前段及第2 項規定,上訴第
三審應委任律師,或經法院認為適當且具有律師資格之親屬關係
人為代理人。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補正上開事項
,逾期未補正,亦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徐文祥
                法   官 黃悅璇
                法   官 李昭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戴育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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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