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100年度,49號
TPSV,100,台聲,49,2011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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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年度台聲字第四九號
聲 請 人 興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彬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裕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本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七二號、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
一九○八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共計新台幣捌萬元。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一 月 十三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陳 淑 敏
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簡 清 忠
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葉 勝 利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一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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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