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拍得價金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0年度,32號
TNDV,100,重訴,32,2011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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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2號
原   告 泰昌鋼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漢唐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代位請求拍賣價金
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應提出原告公司、被告公司及訴外人金豐富公司之最新變更
  事項登記卡正本。
二、被告公司既經主管機關廢止公司登記,依法應進入清算程序
  ,是應陳報被告公司是否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是否清算完結
  ,並提出相關資料。
三、若被告公司未依公司法、章程未規定,且股東會未另選任清
  算人,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即應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代
  表公司,是應補正被告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被告
  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即全體董事)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併請更正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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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漢唐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昌鋼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