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拍得價金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30號
TNDV,100,補,30,20110208,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0號
原   告 泰昌鋼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忠
被   告 漢唐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家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拍得價金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616,000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0,6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玉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蔡曉卿

1/1頁


參考資料
漢唐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昌鋼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