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261號
TCDV,100,補,261,2011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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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61號
原   告 謝益准
訴訟代理人 蔡慶文律師
上原告與被告協一遊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5
3,9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崇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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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協一遊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