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0年度,12號
HLDM,100,簡,12,2011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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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12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文富
選任辯護人 俞建界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
字第5102、5675號、98年度偵字第2421號),本院訊問被告後,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莊文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犯罪事實:
林登雨松倫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松倫公司)負責人,因 花蓮縣吉安鄉公所於民國93年 9月27日就其鄉立圖書館圖書 暨內部設備工程上網辦理第 1次公開招標,公告標的名稱為 「本鄉鄉立圖書館圖書暨內部設備工程乙批」、採購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480萬元,預算金額為480萬元,開標日為93 年10月19日上午10時,林登雨張素秋等人(均另結)希望 能由松倫公司順利得標,並恐參與投標之廠商未達 3家,無 法開標,竟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之犯意聯絡,分別向壹萱 有限公司(下稱壹萱公司,登記負責人許孟巧潘源壹之妻 )實際負責人潘源壹(另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豐年營 造有限公司(下稱豐年公司,於93年間登記之負責人為莊美 華)業務經理莊文富(起訴書誤載為負責人)、至德行負責 人黃富永(另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借用其公司及行號名 義參與上開採購案之投標,莊文富基於情誼,為使松倫公司 順利得標,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林登雨借用豐年公司名 義參加投標,且收取林登雨所支付之押標金費用後,再以豐 年公司之帳戶轉帳購買押標金支票,並填寫投標相關文件, 以略低於公告預算之金額參與投標,以避免投標金額低於松 倫公司。嗣於93年10月19日上午10時許,在花蓮縣吉安鄉公 所2樓開標室開標時,由松倫公司以4,697,490元最低價得標 。
二、證據:
㈠被告莊永富於調查站、偵查及本院之自白。
㈡同案被告林登雨張素秋於調查站、偵查及本院之自白。 ㈢扣案之花蓮縣吉安鄉公所關於本件採購之財務購置契約1 份(含簽呈、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料、決標公告、開標/



議價/決標/流標/廢標紀錄、壹萱公司、豐年公司及至德 行投標資料等)。
㈣豐年公司花蓮二信93年10月18日收款憑條、收入傳票、支 票(票號AA088526)影本各1份。
三、核被告莊永富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後段之容 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參加投標罪。被告行為後,刑法第41條 業於94年2月2日經總統令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 修正前該條第1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 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 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 有困難者,得以1元以上3元(指銀元)以下折算 1日,易科 罰金。」又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依罰金罰鍰提 高標準條例第 2條前段(現已廢止)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 高為100倍折算1日,則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 以銀元300元折算 1日,經折算為新臺幣後,應以新臺幣900 元折算為1日。惟修正後該條第1項前段則規定:「犯最重本 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 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千元折算 1 日,易科罰金。」經比較修正前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修 正後之規定,並非較有利於被告,是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 ,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 41條第1項前段規定,定其折算標準 。又本案被告犯罪時間係在 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合於中 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爰減其 宣告刑2分之1,附此敘明。
四、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政府採購法第 87條第5項後段, 刑法第11條前段、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 41條第1 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 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中華民國 96年罪犯減刑 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 9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主文。
五、本件係在蒞庭檢察官求刑及被告表示願受科刑之範圍內所為 之科刑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455之1條第 2項之規定,檢察 官及被告均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世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律條文: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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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松倫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