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16號
聲 請 人 陳建權
上列聲請人為聲請選派相對人波羅宓天醫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事
件,有下列事項應予補正,茲限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
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關芬蘭(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之繼承系
統表。
二、如關芬蘭有其他繼承人,併陳報其他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
三、關芬蘭之繼承人有無聲請拋棄或限定繼承之情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郁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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