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0年度,16號
TPDV,100,司,16,201103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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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16號
聲 請 人 陳建權
上列聲請人為聲請選派相對人波羅宓天醫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事
件,有下列事項應予補正,茲限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
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關芬蘭(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之繼承系
  統表。
二、如關芬蘭有其他繼承人,併陳報其他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
三、關芬蘭之繼承人有無聲請拋棄或限定繼承之情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郁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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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波羅宓天醫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