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醫字,98年度,12號
TCDV,98,醫,12,201103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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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醫字第12號
原   告 盧明毅
被   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中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雷永耀
被   告 曾政森
      張基晟
      林聖皓
      覃俊士
      翁碩駿
      何瑋立
      蔡婉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慶松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2月1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萬零玖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原告父親盧鴻德因罹肺癌三期,前往被告行政院國軍退除 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中榮民總醫院(下稱被告台中榮總) 進行治療,並由被告張基晟擔任其肺癌特診醫師、於民國 96年6月13日至6月19日治療期間由被告翁碩駿負責、於96 年6月20日住院起由被告翁碩駿曾政森蔡婉妮、覃俊 士、林聖皓何瑋立醫師負責醫治。惟原告於盧鴻德治療 期間曾交付被告張基晟翁碩駿曾政森蔡婉妮有關卓 骨祂之相關高血鈣資料,據相關文獻及徵之盧鴻德之病歷 資料顯示,上開被告醫師6人就盧鴻德之肺癌治療、藥物 使用時機、藥物副作用、藥物傷害等未予妥善評估施行有 醫療疏失,致盧鴻德仍於96年7 月27日下午9時死亡,而 侵害原告權利。
(二)被告張基晟之過失:盧鴻德在被告臺中榮總二年的治療紀 錄,無任何咳血紀錄。又於首次檢查確認時,僅被說明腫 瘤大小是3.9公分,病歷資料手寫資料顯示是2.8公分,所 以被告張基晟所言「右上肺有4.2×3.4公分大小的腫瘤病 灶」,不知從何而來。依盧鴻德94年7月20日出院病歷摘 要首次出現的病理報告為T2N1M0 stageⅡB,腫瘤大小2 淋巴結1轉移0為第二B期(手寫是2.8cm),與被告張基晟 所載T3~4N 1~2M0,顯有誤差。96年6月13日住院5天期間



曾作骨骼核磁掃瞄,並未轉移。甚至96年7月27出院病歷 摘要記錄是T4N1 M0,屬三期B、未轉移,非末期(四期) ,其判讀與病理報告即有不同?至原告放棄手術係因外科 醫師告知手術有危險性,故以放療、化療為治療方式,惟 被告張基晟尚要求簽署鞏固性化學治療同意書,稱係加分 的化療,惟該鞏固性化療卻造成立即復發?其要求盧鴻德 服用善存綜合維他命,影響其化癌效果、服用支氣管擴張 劑更引起代償作用之心跳加速等、服用非類固醇止痛藥 Volna-K致有胃潰瘍、胃出血,惟被告張基晟均未告知相 關用藥資訊。另被告張基晟未即時告知盧鴻德家屬,盧鴻 德患有幾近絕症之肺癌三期,致家屬無法儘早商應對策及 找出合適治療方式。所稱2位用藥6年,癌細肥才消失,係 指全部肺癌的病患只有2位?亦是鱗狀上皮細肥癌中有2位 治癒且就其於治療過程何以建議盧鴻德補充可能強烈致癌 的牛肉及綜合維他命?何以謂中醫沒有根據,意圖阻斷合 法中醫治療機會?化療是否也有致命傷害?有何根據預後 化療每4星期1次變成連續兩星期的化療?及再次被送回住 3星期有100%感染機率之加護病房?施藥及治療過程有: 為何愛寧達的副作用於手冊上載為傳統化療的5分之1,真 實情況卻變成35倍的誤差?心跳加速的「代償作用」為何 ?已出現心跳加速、心律不整,為何不停用支氣管擴張劑 ?於96年1月31日止痛藥之副作用,其使用時機及用量合 適否?福祿多Farlutal(一種口服速效合成類固醇類藥物 )會引起腳腫,也會引起骨質疏鬆?盧鴻德於短短7天出 現低血鉀(從3.8降至2.7)是否禁得起上開人體電解質之 瞬間變動?於96年6月13日至6月25日12天期間、住院10天 、出院1天半,住院期間各項檢查均樂觀,為何出現致命 危險(可待因、紅黴素、支氣管擴張劑、鉀離子、腎功能 )?於肝功能出現問題,輸血後,7月18日白血球已升高 至12,400,即有感染可能,於96年7月20日仍堅持醫治肺 癌、7月21日早上9點開始用藥,在7月25日X光片右肺已白 霧一片、惡化了卻未停藥,亦未告知家屬?在盧鴻德醫治 過程均表示不放棄急救,怎會有依安寧緩和醫療條例適用 之情?
(三)被告翁碩駿之過失:盧鴻德未用使用過嗎啡類止痛藥,可 否一入院即施以大劑量嗎啡貼片?使用鐵劑藥物?及使用 Codeine可待因(行政院衛生署:慢性肺部疾患併發心不 全者、嚴重肝、腎功能不全者,切勿使用)?而盧鴻德於 96年6月13日至6月25日12天中住院10天、出院1天半,住 院期間各項檢查均樂觀,為何出現致命危險(可待因、紅



黴素、支氣管擴張劑、鉀離子、腎功能)?於96年6月25 日加護病房被灌食可能高度致癌的牛奶,致盧鴻德常腹脹 、腹絞痛。又盧鴻德之肝、膽功能異常、心律不整、便秘 原因等係用藥失當所致,治療過程中使用諸多有副作用之 藥物,如合必爽Herbesser(鈣離子通道阻斷劑 )、得舒緩(Tarceva)均未事先告知用藥資訊,「安寧 緩和醫療條例」亦從未與原告說明或談論。
(四)被告曾政森之過失:對盧鴻德施用卓骨祂針劑時機適合否 ?該藥有呼吸困難之副作用,卻未告知、說明及經家屬同 意即予施用,該藥是否經衛生署通過使用於肺癌病患?有 無健保給付?Farlutal福祿多(一種口服速效合成類固醇 類藥物)會引起腳腫,也會引起骨質疏鬆?盧鴻德於96 年6月13日至6月25日12天中住院10天、出院1天半,住院 期間各項檢查均樂觀,為何出現致命危險,是否被告曾政 森用藥不當?
(五)被告覃俊士之過失:就施用支氣管擴張劑,引起心律不整 、及牛奶會引起氣喘,為何仍提供予肺癌慢性阻塞性肺炎 病患之盧鴻德?動物性蛋白質紅肉(尤其是牛奶酪蛋白) ,於動物實驗經精確科學研究證實酪蛋白是癌細肥的開關 、動物性蛋白質是癌細肥的聖杯,且不斷被研究證實是高 度致癌物質,為何仍提供予癌症病患盧鴻德使用?又96 年7月18日盧鴻德之白血球12,400,可能已經有感染,西 醫醫不好因何未予告知?7月26日半夜(7月27日凌晨)仍 隱瞞7月25日盧鴻德所照X光片結果即右肺已成白霧一片之 病情,致無法決定是否插管,至7月27日17時50分病危前 仍無機會知會盧鴻德上開病情等疏失。
(六)被告蔡婉妮林聖皓何瑋立之過失:被告蔡婉妮何時曾 解說及告知使用卓骨祂針劑?被告林聖皓盧鴻德已發生 心律不整、肝功能也有問題,仍建議輸血適合嗎?其何以 知曉盧鴻德對藥物過敏?被告何瑋立則係顯然不知鈣離子 阻斷劑會影響「得舒緩」的代謝。被告林聖皓何瑋立均 就96年7月18日盧鴻德之白血球高達12,400,可能已經有 感染,西醫已醫不好仍不告知之過失?及7月26日半夜(7 月27日凌晨)仍隱瞞7月25日盧鴻德所照X光片結果即右肺 已成白霧一片之病情,致原告無法決定是否對其施行插管 ,迄7月27日17時50分病危前,仍無機會知會盧鴻德上開 病情等醫療疏失。
(七)為證明被告之侵權行為責任,原告曾請求行政院衛生署醫 事審議委員會,就如後述三、(一)所列事項予以鑑定。 惟該會之鑑定意見,完全偏袒,在個人認知上幾近無一符



合。西醫對癌症治療之荒謬,低效,西醫才是真正延誤病 情的非完美醫療,數十年來商業化的醫療,造成無數的病 患原本可恢復健康卻失去生命。
(八)被告等上開醫療過失,不法侵害原告之父盧鴻德死亡,原 告為盧鴻德之子,精神上受有損害,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 項前段、第194條之規定,請求被告8人連帶賠償精神慰撫 金,並聲明:1.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00 萬元;2.願供擔保請准假執行。
二、被告8人則以:
(一)被告等為盧鴻德施行化學治療藥物皆符合健保規範,且不 同藥物使用的頻率及劑量本會不同:盧鴻德因接受化療藥 物Al imta,使用綜合維他命可拮抗葉酸代謝,避免人體 內缺乏葉酸,至綜合維他命導致罹癌機率增加,尚未經大 型臨床研究證實;施行輸血是為改善盧鴻德氧合狀況,與 心律不整、肝功能異常無關;奶類食物及動物性蛋白質等 相關食物乃一般日常生活常見營養物質,尚無指出癌症患 者不得食用此類食物之記載。盧鴻德自96年4月開始門診 疼痛控制,服用U1tra cet 1tab Q6H,因患者一直抱怨右 前胸痛,於96年6月13日住院之護理紀錄載明:我胸部會 痛,吃止痛藥了,現在比較好了,但食慾差,口服藥物吃 不下,些微喘,因此改口服mr ph ine 5mg 肌肉注射Q8H ,從6/13-6/14,並且給予fentany1 25ug1片,需3天換一 次(緩釋型嗎啡類藥,需3天左右針劑cover)。6月14日 盧鴻德有嘔吐及嘔出食物殘渣、酸水,其家屬表示盧鴻德 從未使用嗎啡類止痛藥物,當時曾告知盧鴻德和家屬於門 診時已使用ultrace,因家屬堅持,乃將fanta ny1貼片撕 下續觀其狀況。惟癌症病人止痛無"天花板效應ceiling effect,即使用嗎啡類止痛劑無上限、不考慮上癮或呼吸 抑制,臨床醫師有責任及義務控制疼痛,以改善病患生活 品質。依衛生署核定Zometa應使用於惡性腫瘤併發之高血 鈣大於11.0mg/d l,且高血鈣不治療,嚴重會導致意識不 清、昏迷、心率不整、尿崩症、急性腎衰竭及危及生命, 盧鴻德使用此藥物之時機與適應症均符合規範。Fariutal 為黃體脂酮類藥物(一種荷爾蒙類藥物),可用於治療惡 性腫瘤相關之食慾不佳及惡病質,盧鴻德亦無該藥使用之 禁忌症狀。而抗生素只有quinolone類儘量不要和胃藥、 鐵劑一起使用,因鎂、鐵、鈣會影響其吸收,其他如盧鴻 德使用之cefazo lin and unasyn),加鐵劑是口服劑型 ,尚未提出該二藥物間有何關聯性,自可安全使用。另可 待因、支氣管擴張劑之使用,因每種藥物皆有其作用及副



作用,被告考慮盧鴻德病情,避免藥物副作用,將藥物發 輝最大功能,而codeine 1t ab Q6HPRN用於止痛、止咳均 有用,但盧鴻德於96年6月13日至6月18日、6月20日至7月 20日之住院中,僅6月13日開過PR N,其護理紀錄和藥物 執行記錄均未使用過;而支氣管擴張劑對於慢性阻塞肺病 治療於臨床使用已久且為國內外治療指引建議之標準治療 之一。盧鴻德為慢性阻塞性肺病(COPD)為一種長期抽煙 造成的氣管及肺部病變,非氣喘病,盧鴻德當時肺部感染 ,呼吸衰竭,危急生命,轉送加護病房治療為合理之決定 ,並符合醫學規範。
(二)原告自盧鴻德於95年6月15日電腦斷層顯示腫瘤惡化後, 開始排斥癌症治療,與盧鴻德其他家屬對於盧鴻德治療方 向明顯歧異,惟因其他家屬堅持繼續治療,故仍續於被告 台中榮總就醫。因原告無相關醫療證照,卻自行對盧鴻德 進行灌食中藥行為,經被告台中榮總醫師委婉解釋不妥, 惟無權禁止,且中藥成分不明,無法釐清是否與治療藥物 有交互作用,刻意放大被告施行給予藥物之副作用,及宣 稱與盧鴻德死亡有關,已生錯誤。再據目前肺癌第三期病 人診斷後,接受化療及放療後的2年存活率平均不到二成 ,盧鴻德從診斷肺癌開始接受治療至死亡已近2年,期間 曾獲得一段時間的控制,原告認晚期肺癌可被治癒顯然違 背目前醫療常理,被告台中榮總、被告醫師等所施行化療 藥物均是健保給付,用藥完全符合現行衛生署核定化療藥 物用藥規範,合乎醫學常規,對盧鴻德之醫療行為並無任 何疏失。
(三)被告張基晟另以:盧鴻德於94年7月因咳血症狀,由署立 台中醫院轉診至被告台中榮總胸腔內科診療,經初步病史 詢問、理學檢查及胸部X光等評估,臨床上高度懷疑罹患 肺癌,與盧鴻德討論後,盧鴻德於94年7月12日住院接受 包括影像學檢查及病理組織切片等相關肺癌診療評估標準 醫療流程,經胸部電腦斷層掃描、支氣管鏡檢查、腦部電 腦斷層,腹部超音波、核醫骨頭掃描等綜合檢查結果,依 照國際肺癌分期判斷標準,診斷為右上肺部鱗狀上皮細胞 癌,臨床分期為T3 ~4N1~2MO,屬第三期肺癌病人。確診 後,被告台中榮總胸腔內科醫師照會胸腔外科醫師評估是 否有手術切除肺癌病灶機會,依盧鴻德之生理狀況及吸菸 習慣等,認較適合化學治療及放射線治療。嗣與盧鴻德及 其家屬(含原告)討論後,其等決定先進行化學治療及放 射治療,盧鴻德並於該次住院期間施行第一次化學治療, 於94年7月20日出院,爾後至胸腔內科被告張基晟醫師門



診追蹤及預約後續住院之化學治療療程。因應盧鴻德肺腫 瘤反覆狀況,陸續給予化學治療、放射線治療、鞏固性化 學治療、胸部電腦斷層追蹤檢查,及依續使用第一、二、 三線化學治療藥物、抗生素治療,惟因96年1月12日盧鴻 德出院後,因其疾病進展及肺部感染等重大病況反覆發生 ,體力、活動力等各項健康狀態指標明顯下滑,經醫師評 估及與家屬充分溝通後決定轉為支持性治療並需定期回胸 腔內料門診追蹤病況。雖盧鴻德於96年6月13日因胸悶再 度入院治療,經6月15日胸部電腦斷層複檢顯示肺癌病情 持續惡化,但其體力及身體狀況無力再接受相關化學治療 或其他侵入性治療,被告醫院給予支持性及症狀治療改善 其胸悶、喘促等症狀後,於96年6月18日出院,惟仍囑密 切注意病況,無法處理時需送急診或就近治療。盧鴻德於 96年6 月20日疑似肺炎再度入院,經初步治療,於96年6 月25日因呼吸衰竭,給予氣管內管插管術並接受呼吸器治 療,於96年7月20日盧鴻德於意識清醒下自行拔除氣管內 管、脫離呼吸器等支持性維生設備,惟其呼吸衰竭病況並 未改善。而盧鴻德依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3條第2款規定屬 醫療上認定之:末期病患,其於意識清醒下,得依該法第 4條規定,得立意願書選擇安寧緩和醫療。盧鴻德於意識 清醒下表示不願再接受插管治療,惟因其身體及生命徵象 十分微弱,無法自立意願書,被告台中榮總醫療團隊希望 家屬於病患意識障礙或無法表達意願時,代為決定是否給 病患接受安寧緩和醫療之權益,並簽署不予急救、插管或 電擊等侵入性醫療行為同意書。如病患無法表達及家屬無 法決定下,依緊急醫療原則,如臨床判斷病人有生命瀕危 需進行應有之急救處置時,醫師會逕行施予包含插管、電 擊及心臟按摩等急救措施。被告台中榮總並依當時健保規 範向健保局為盧鴻德申請三線口頭化療藥物德舒緩,經核 可後,於96年7月21日開始投藥,惟盧鴻德於96年7月27日 病情急劇惡化,經電詢其家屬需馬上進行急救,家屬無法 決定究否放棄急救權利,乃依照緊急醫療處置原則施予相 關急救措施,最終仍急救無效,盧鴻德乃於96年7月27日 往生。
(四)被告覃俊士醫師則以:盧鴻德於94年7月診斷罹患肺癌、 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經化療及放射治療,病情持續惡化, 至96年6月25日因肺癌末期、腫瘤侵犯主氣管、造成呼吸 衰竭,盧鴻德接受氣管插管,轉入呼吸加護病房,無法脫 離氣管插管及呼吸器。因腫瘤侵犯主氣管,氣切手術危險 性太高並無法解決問題,胸腔外科於96 年7月13日執行氣



管鏡檢查,確認全部主氣管受腫瘤壓,有多發性主氣管內 轉移病灶無法施行氣切手術。於96年7月19日盧鴻德以氣 管插管及呼吸器轉出呼吸加護病房,於96年7月20日盧鴻 德自行拔除氣管插管不願受插管,但無法簽署放棄再插管 同意書。惟盧鴻德主氣道受腫瘤壓迫,沒有氣管插管及呼 吸器支持非常危險,仍處於呼吸衰竭狀態,故需鼻罩或全 面罩式呼吸器(BI-PAP)支持,於96年7月20日再轉入呼 吸加護病房,家屬探視時要求並自備中藥灌食(事先已簽 具同意書)。盧鴻德胸部X光變化係腫瘤愈來愈大所造成 ,非得舒緩可能導致的肺部X光變化間質性肺炎,因胸部X 光的呈現是完全不同的。至擴張劑藥物使用是維持患有慢 性阻塞性肺疾病之盧鴻德肺部通氣,與氣喘病患不同。96 年7月27日盧鴻德之心電圖監視器發現心室頻脈現象,故 使用抗心律不整藥物控制,惟盧鴻德狀況危急,經詢家屬 ,無法決定是否放棄急救同意書-DNR之簽署,因盧鴻德發 紺、血壓下降,施行急救插管、使用急救藥物,急救30分 鐘,家屬於96年7月27日下午8時15分辦理病危瀕死自動出 院,盧鴻德死因為肺癌末期主氣管侵犯。
(五)原告未就被告等之醫療行為有如何之過失等侵權行為之要 件負舉證之責,被告等雖均為被告台中榮總醫院醫師,惟 否認原告質疑有醫療疏失之處,則原告主張即不足採信。 並聲明:1.原告之訴駁回;2.如受不利判決,被告等願供 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三、法院之判斷:
原告父親盧鴻德因罹肺癌三期,前往被告台中榮民總醫院經 其餘被告之醫療團隊過多次治療,最後於96年7月27日下午 9時死亡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 前段、第194條之規定,請求侵權損害賠償部分,其既主張 被告等於醫療過程中,有如下述(一)所列醫療行為之過失 ,然被告等既以前揭情詞置辯,原告自應就被告等上述醫療 行為確有過失等項,負舉證之責。
(一)經本院將原告所主張之被告等於醫療過程中之醫療行為, 究竟有無過失,函請行政院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 就原告之質疑與行政院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意見詳 述如下:
⒈原告以:於94年7月20日出院之盧鴻德病歷摘要診斷為T2N 1M0stage IIB,為第二B期未超過3公分,請審核究竟屬第 幾期腫瘤?請問醫生當時之判斷是否合乎醫療常規?行政 院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意見以:依病人於94年7月 12日入院、7月20日出院之出院病歷摘要診斷為T2N1M0



stage IIB,即為肺癌第2期之B期,依肺癌治療原則,可 選擇手術後加化學治療,於該次住院病程記載97年7月13 日亦記載有"consider op if acceptable"(若情況可接 受,考慮手術)為合理之治療考量。後於97年7月19日經 胸腔外科主任與病人溝通結果,有"high risk was con- sidered"(高危險群之病人)及"p,t prefer not to received op"(病人選擇不要開刀)之記載,即考慮先行 化學治療,醫師當時之判斷尚符合醫療常規。
⒉原告以:盧鴻德經最早期化學治療後,用放射治療6300cG Y,將腫瘤照射燒掉,癒後鞏固性化學治療間隔回診時間 ,原定間隔3星期回診,後改為下星期連續化療,惟所用 劑量相同,間隔時間不同,藥物毒性可否完全代謝掉?副 作用是否承受得住?又經癒後鞏固性化學治療連續2星期 化療後,檢查復發4.4公分,是否合乎鞏固性化學治療的 時間間隔?行政院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意見以:依 一般病人接受化學治療之間隔及劑量,各藥物均有其建議 劑量及使用方式,惟醫師仍可依個別病人之臨床考量與實 際病況,例如病人之健康、代謝情形,有彈性的採取可以 接受之治療方式。本案病人歷經各種化學治療(包括 Gemzar、Taxotere、Alimta、Paclitaxel),顯示醫師之 治療係積極的,期間亦未發生嚴重無法控制之副作用,尚 難認定有藥物毒性難以完全代謝、副作用承受不了或復發 係未能鞏固治療之情形。
⒊原告以:盧鴻德於95年12月28日肺炎住院產生心跳加速「 代償作用」心跳100左右,是否確為感染肺炎?抑僅心跳 加速而已?請查核可能原因?行政院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 會鑑定意見以:依95年12月28日病人入院,經醫師診治評 估有阻塞性肺炎,可以造成心跳加速之現象。
⒋原告以:居家照護期間:
盧鴻德於96年1月12日出院仍有心跳加速「代償作用」 心跳100左右,於居家照護期間仍開立支氣管擴張劑(冠 喘衛與菲康汀均有心跳過速副作用)為何未停藥,是否 違反使用規範?
⑵96年1月31日開立Volna-K非類固醇止痛藥未告知副作用 致盧鴻德腳水腫,該藥使用於79歲癌症病患盧鴻德是否 違反使用規範?
⑶自94年8月11日起即開立Farlutal福祿多,盧鴻德斯時 非攝護腺癌患者,是否合於行政院衛生署臨床用途與許 可使用?Farlutal福祿多是否為合成類固醇?盧鴻德於 96年1月12日出院後居家照護期間因心跳過速的「代償



作用」未繼續化療,Farlutal福祿多未停藥,至96年5 月24日仍續開Farlutal福祿多,即自94年8月11日起至 96年5月初陸續服用Farlutal福祿多,用藥是否違反使 用規範?盧鴻德於96年4月出現大腿無力、記憶力衰退 、雙腳水腫、右胸脹痛、體重減輕等現象是否為 Farlutal福祿多引起之副作用?
行政院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意見以:
⑴病人原有慢性阻塞性肺疾病(COPD),使用支氣管擴張 劑治療為醫療上常見方式,惟心跳100次左右,與該藥 之藥理特性有關,原為治療其COPD所用之藥物,為使其 呼吸順暢,不宜停用,亦未違反使用規範。因病情不穩 定,或有其他心臟、感染等因素存在,都有可能引起心 跳加速之情形。
⑵96年1月31日開立Volna-K非類固醇止痛藥,未告知副作 用,致病人腳水腫,該藥使用於79歲癌症病人是否違反 使用規範之疑問,依病人之肺癌加上有肺部之慢性阻塞 性肺病,已使用多種藥物,若依病情需要,再使用非類 固醇止痛藥,有可能引起下肢水腫,但尚難認定為違反 使用規範。
⑶病人於94年8月11日門診紀錄,因化學藥物治療後食慾 不振,醫師張基晟處方給予口服Farlutal治療,此藥為 合成之荷爾蒙治劑,非合成之類固醇,服用後可使病人 之胃口增加,在健保局之規定是在惡病體質、食慾不佳 之癌症病人,依病情需要而使用,張醫師按病情需要給 予此藥,合於行政院衛生署臨床用途。病人於居家照顧 期間有心跳過速,是因疾病肺癌引起心肺功能不足,非 Farlutal引起之副作用。Farlutal是癌症惡病體質病人 支持治療之常用口服藥,使用此藥並未違反使用規範。 ⒌原告以:於96年6月12日、6月14日、6月18日開立Codein 。可待因予罹患肺癌慢性阻塞性肺部疾病,並有胸悉、氣 喘症狀及心跳加速「代償作用」之病患盧鴻德是否違反使 用規範?又於盧鴻德住院第一天即96年6月13日直接使用 吩坦尼Fen tanyl(住院前一天96年6月12日是開立Codeine 與Ultracet )予未曾使用過嗎啡類止痛藥之盧鴻德,致病 患盧鴻德腦神經錯亂,經半夜撕下後至96年6月14日中午 始恢復正常,使用藥品是否正確?行政院衛生署醫事審議 委員會鑑定意見以:癌症(肺癌)末期病人因胸痛、咳嗽而 使用codeine,為合理之治療,並未違反使用規範。按WHO 之疼痛治療,codeine為第二階用藥,若效果不佳時,使 用第三階用藥麻啡製劑(Fentanyl)是合理且必要的。病人



因肺癌引起胸痛,使用codeine治療為合理之處方,未違 反使用規定,於96年6月13日因胸痛加劇無法以codeine控 制,才改用嗎啡貼片。18:30使用Fentanyl 25ug,此藥需 經由皮膚吸收,一般貼上12小時後,血液中之濃度才達到 療效,於03:45即將Fentanyl撕下,應未達吸收之一定濃 度,病人因疼痛程度達8分,故使用注射嗎啡針劑,為合 理之處置。藥品使用方法正確。
⒍原告以:盧鴻德96年6月20日住院前係使用菲康汀與冠喘 衛,於住院期間於96年6月20、21日均開立Nebules Salbutamol、於6月21日開立Phyllocontin、6月22日開立 Xanthium、6月21日開立UDV Combivent inh支氣管擴張劑 ,開藥是否違反使用規範?另於96年6月21、22日均開立 Erymycin及上述支氣管擴張劑,開藥是否違反使用規範? 行政院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意見以:依病歷記載, 病人有慢性阻塞性肺病,依94年7月19日之肺功能報告, 用力吐氣1秒內容積(FEV1)只剩1.09(只到同年齡層一 半),依病情由醫師調整各種支氣管擴張劑之使用,有時 合併抗生素藥物,為醫師依臨床症狀評估所使用,尚未違 反醫療常規。
⒎原告以:開立鐵劑Ferrous Gluco-B是否須先確認病人血 鐵含量?盧鴻德於96年6月25日插管後,6月27日檢驗血清 蛋白鐵Serum FERRITIN是4095ng/m1,約為正常男子(28-3 65ng/ml)的11至146倍,盧鴻德是否真有缺鐵現象?醫師 開出鐵劑是否合乎使用?行政院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鑑 定意見以:病人於96年6月14日血液檢查血紅素值為8.6 gm/dL ,MCV 81.7(正常值80-100),醫師乃懷疑有缺鐵性 貧血,而先給予口服鐵劑治療,6月27日檢查血清鐵蛋白 ,才確定非缺鐵性貧血,不需補充鐵劑。臨床上懷疑病人 有可能缺鐵性貧血時,可以先處方口服鐵劑,因口服鐵劑 短期內服用,並不會有大副作用,醫師開出鐵劑是合乎臨 床使用常規。
⒏原告以:盧鴻德於96年6月14日血鈣是11.6、96年6月20日 血鈣是12.2,平均值11.9,為輕度高血鈣,是否有明確檢 查資料確診病症?醫師做法是否符合常規?是否因自94年 8 月11日至96年5月初開始服用福祿多Farlutal所造成的 骨質疏鬆?亦因96年1月12日出院時心跳過速「代償作用 」增加坐、臥時間,96年5月3日雙腳水腫臥床至96年5月 24 日使用利尿劑始消腫後即住院,加上近期臥床2個月造 成骨質疏鬆?或因Forlutal與半年逐漸臥床及近期2個月 臥床造成骨質疏鬆之輕度高血鈣?或是肺癌性腫瘤的輕度



高血鈣症?或有其他因素引起輕度高血鈣?行政院衛生署 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意見以:病人於96年6月14日及6月20 日血鈣值均超過正常值,確定為肺癌引起之高血鈣症,於 6月24日醫師給予降血鈣藥物Zometa,為合理之處置,合 乎常規。癌症惡化引起高血鈣症是臨床上常見之症狀,可 能引起嘔吐、便秘、神智不清之症狀,需緊急處理。病人 因患肺癌,於癌症末期引起高血鈣為疾病併發高血鈣,非 其他因素或藥物Farlutal引起之骨質疏鬆及高血鈣。 ⒐原告以:卓骨祂針劑Zometa可能造成低血鈣症,與利尿劑 合併使用有加乘作用,使用於輕度高血鈣79歲盧鴻德是否 合乎規範?又盧鴻德於96年1月31日至96年3月16日期間係 使用非類固醇止痛藥,96年5月3日後雙腳水腫,於96年5 月24日開始使用利尿劑、96年6月13日住院5天肺部與腦部 電腦斷層掃描使用2次顯影劑,住院期間每天使用抗生素 ,於住院第7天出現低血鉀3.8->2.7,於96年6月21日使用 15%KCL inj氯化鉀,服用Xanthium、紅黴素、每日服用鐵 劑,96年6月23日下午使用卓骨祂針劑Zometa、再用利尿 劑加強藥效,致79歲盧鴻德血鈣於短短5日由12.2降至96 年6月28日之7.4,又於插管當日96年6月25日2時58分驗血 報告PO2:150、10時53分驗血報告PO2:44、21時14分驗 血報告PO2:266,且菲康汀與紅黴素交互作用,與Xanthi um禁忌併用,Xanthium與紅黴素交互作用,與利尿劑交互 作用,血清蛋白鐵Serum, FERRITIN 4095ng/ml,使用KCL 氯化鉀針劑,上開藥品使用時機與方法是否合乎規範?而 23日將藥品直接注射入點滴筒、24日、25日均於未告知使 用下即予用藥是否合乎規範?行政院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 會鑑定意見以:病人因患肺癌併發高血鈣,其數值非輕度 高血鈣,若不即時處理,會有立即性生命之危險,使用利 尿劑及Zometa以降低血鈣是必要之處置,合乎使用規範。 ⒑原告以:96年6月25日連續於凌晨1時10分、1時40分、2 時使用冠喘衛UDV Combivent inh 1 VIAL INH QiD PRN AT 0110,UDV Combivent inh 1 VIAL INH QiD PRN AT 0140,UDV Combivent inh 1 VIAL INH QiD PRN AT 0200 ,行政院衛生署:IPratropium/Albuterol冠喘衛絕不可 一次使用雙倍藥量,當時上開使用是否合乎規範?行政院 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意見以:依96年6月25日凌晨 依病程紀錄,因急性呼吸困難發作,合併兩側呼吸音出現 哮喘聲(diffuse wheezing),使用combivent UDV並記 錄"病人兒子剛開始拒絕Bronchodilator(支氣管擴張劑 ),他說太多……,不過因病人很喘,且自己同意使用



inhalation,故用之"。經治療後依上述記錄,呼吸困難 已改善。病人兒子之爭議治療,已如上述,但治療時,依 病況給予之頻率決定在當時病情評估,雖常規使用較少雙 倍劑量,但情況特殊及使用後病情改善來看,實難謂有不 當之處。
⒒原告以:盧鴻德原訂96年6月25日早上出院,卻於6月24日 晚上9時左右出現煩躁不靜現象,至12時許向護士要1顆安 眠藥,卻同時拿來2顆紅黴素,經省略1顆紅黴素未用,用 藥安眠藥及紅黴素各1顆,再服用醫師給藥1顆氣喘藥,於 96 年6月25日早上睡醒後又昏睡不醒,導致插管,其可能 原因為何?又96年6月25日插管當日早上9時10分出現心律 不整,可能原因為何?請鑑核盧鴻德於96年1月4日至96年 6 月15日電腦斷層影像資料之腫瘤變化情形,於96年1月 31 日至96年3月1日X光片之腫瘤變化情形及於96年3月1日 至96年6月25日X光片之腫瘤變化情形?請問當時醫生之判 斷是否合乎醫療常規?行政院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 意見以:依病程記載與推論,96年6月25日早上因慢性阻 塞性肺病合併感染造成血中二氧化碳濃度上升,及引起嗜 睡,故行緊急氣管內插管,其原因與腫瘤影像之變化較無 直接立即之相關,依醫師之當時判斷與記錄,尚合乎醫療 常規。
⒓原告以:盧鴻德自96年6月27日至96年7月1日使用約17種 未重複藥物(包括輸血且未計入96年6月25、26日剛插管投 入較多藥物)自96年7月2日至96年7月6日使用約11種藥物 ,總計使用約28種未重複藥物,其中還有不可磨粉Xanax 用,正常人之肝、腎是否經得起?是否能完全代謝?或有 強力佐證資料可證明無交互副作用且完全代謝?行政院衛 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意見以:依病人出現呼吸衰竭已 行氣管插管,加上慢性阻塞性肺病藥物治療,其病情依醫 療推論當屬複雜,所使用之藥物繁多是可能發生之情形, 各種藥物間之相互影響也必然更形"複雜"。依爭議期間96 年6月27日至96年7月1日之藥物使用來看,所謂17種中有 不少是單次依病情使用,整體而言,使用與否,端視臨床 之評估。至於肝腎是否經得起等問題,理應衡諸利弊得失 ,屬執行治療之專業考量。(依96年7月5日病程記錄已陳 述雙方對話之內容)
⒔原告以:依行政院衛生署認Herbesser合必爽錠(鈣離子阻 斷劑)不可嚼碎,盧鴻德於96年7月5日出現心律不整,其 可能原因為何?又於加護病房插管時需使用溶於水之灌藥 ,使用Herbesser合必爽錠是否合乎規範?又行政院衛生



署認Herbesser合必爽錠有心跳過慢(小於50下/分),心跳 不規則等副作用,盧鴻德於96年7月5日開始使用該藥至96 年7月19日轉出加護病房才停用,期間監護記錄96年7月17 日脈速48,甚有最低脈速45,於96年7月19、20日轉出加 護病房期間未使用該藥,心跳反而較穩定,於96年7月22 、23日經護士告知覃俊士醫師稱控制心跳的藥因沒效果, 且會造成心跳過慢而停用,卻於96年7月24、25、27日再 次使用,其再次使用是否正確?且96年7月19日PM12:30 有記錄「家屬強烈要求用藥要徵求他的同意」,上開7月 24、25、27日再次使用時未告知家屬,且未經家屬同意即 用藥是否違反使用規範?行政院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鑑 定意見以:蓋此段爭議已見病程紀錄記載於96年7月5日, 該Herbesser之藥理作用,所造成心跳之反應,無法就爭 議內容中描述"脈速48"或"較穩定"來推定唯一之影響,依 醫療通則,當屬多重因素影響為較合理之推論。 ⒕原告以:盧鴻德於96年7月20日中午自行拔管、中午確認 安全脫離插管成功,卻於晚上11時許再度送回加護病房並 立即用藥得舒緩Tarceva,於藥品使用前須事先檢定確診 上,及於96年7月21日起每天早上9時開始溶於水一次用藥 之使用方法上,是否均合於使用規範?又盧鴻德心跳加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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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