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309號
TCDV,100,補,309,20110308,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09號
原   告 裕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嵩澤
上列原告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間損害賠償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5,142,2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985 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貴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1/1頁


參考資料
裕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