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116號
TYDV,100,補,116,2011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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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16號
原   告 陳蘇𤆬治
      陳寶瓊
      陳淑麗
      陳文鶯
      邱俊宏
      邱勝飛
      邱志成
      邱碧姿
      邱新永
      邱顯宗
      邱萬得
      蔡邱玉蘭
      邱芳汶
      黃陳草鳳
      葉王沅
      葉月寶
      葉美娜
      沙陳銅銀
      陳韻
      陳文毅
      張李端
被   告 范明康
      巫德星
      歐正義
      歐李鳳
      劉興乾
      張文武
      張肇龍
      賴振洋
      賴存根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38 萬4,342 元(即以
原告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以應返還土地之現行公告現值計
算之總和為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萬2,232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伍正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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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