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16號原 告 陳蘇𤆬治 陳寶瓊 陳淑麗 陳文鶯 邱俊宏 邱勝飛 邱志成 邱碧姿 邱新永 邱顯宗 邱萬得 蔡邱玉蘭 邱芳汶 黃陳草鳳 葉王沅 葉月寶 葉美娜 沙陳銅銀 陳韻 陳文毅 張李端被 告 范明康 巫德星 歐正義 歐李鳳 劉興乾 張文武 張肇龍 賴振洋 賴存根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38 萬4,342 元(即以原告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以應返還土地之現行公告現值計算之總和為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萬2,23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伍正嫻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