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佳烜
選任辯護人 王東山律師
林孝甄律師
張振興律師
被 告 謝朝靖
選任辯護人 葉建廷律師
被 告 詹亦樹
選任辯護人 陳峰富律師
施汎泉律師
蔡宜蓁律師
被 告 黃連春
選任辯護人 黃明郎律師
被 告 鄭念益
選任辯護人 莊秀銘律師
徐紹鐘律師
林殷廷律師
被 告 王來因
選任辯護人 秦嘉逢律師
被 告 沈學聖
選任辯護人 馮志剛律師
被 告 吳玉秋
選任辯護人 章修璇律師
蕭世光律師
被 告 熊鎮
選任辯護人 陳宏杰律師
蔡育霖律師
高鳳英律師
被 告 黃秀梨
選任辯護人 盧國勳律師
陳怡文律師
梁世樺律師
被 告 林清松
選任辯護人 蔡欽源律師(言詞辯論後已死亡)
陳秋萍律師
林昱瑩律師
被 告 廖根木
選任辯護人 吳錫欽律師
被 告 林文烜
選任辯護人 郭香吟律師
許坤立律師
被 告 陳淑女
選任辯護人 王信凱律師
前列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林昱瑩律師
被 告 翁千惠
選任辯護人 陳明律師
被 告 游媗妅
選任辯護人 鍾欣惠律師
粘舜權律師
被 告 魏榮輝
選任辯護人 陳麗真律師
被 告 林祈帆
選任辯護人 黃麗蓉律師
被 告 陳君信
選任辯護人 黃鴻湖律師
被 告 佳欣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蘇貴美
選任辯護人 薛松雨律師
蘇夏曦律師
被 告 國鶯通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曾炳
被 告 林詩惠
被 告 陳麗淑
被 告 陳世書
前列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許進德律師
前列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許峻鳴律師
被 告 陳淑華
被 告 協一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羅永發
被 告 姊妹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楊國典
被 告 詹進旺
被 告 吉象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許琀棋
被 告 鴻禧通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薛金良
被 告 驊邦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室
代 表 人 謝士偉
室
被 告 李潔玲
被 告 隆興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盧進鎰
選任辯護人 劉興業律師
被 告 太豐旅行社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丁朝明
被 告 連福旅行社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陳奕翔
被 告 劉美忻
選任辯護人 劉興業律師
被 告 翁炳贊
選任辯護人 李後政律師
被 告 劉素愛
被 告 朱碧珍
被 告 福圓通運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陳連振
被 告 裕順通運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馬景仲
前列五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李後政律師
被 告 日光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金好
被 告 黃培松
選任辯護人 鍾開榮律師
被 告 大千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吳月琴
被 告 林勝利
被 告 世界聯合通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靖宇
被 告 黃秀逸
前列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鍾開榮律師
被 告 陳志育
選任辯護人 陳信亮律師
被 告 洪陳國
選任辯護人 黃心賢律師
被 告 劉錦煌
選任辯護人 黃心賢律師
被 告 謝麗玲
選任辯護人 黃心賢律師
被 告 林坤郎
選任辯護人 孫志堅律師
被 告 李秋維
選任辯護人 黃淑琳律師
被 告 李文富
選任辯護人 林廷隆律師
被 告 林金耀
選任辯護人 黃心賢律師
被 告 蘇伯聰
1號
2號
選任辯護人 黃淑琳律師
被 告 陳志泉
選任辯護人 黃心賢律師
被 告 李瓊蓉
選任辯護人 黃淑琳律師
被 告 秦友茂
選任辯護人 黃心賢律師
選任辯護人 林德川律師
被 告 李萬興
選任辯護人 黃心賢律師
被 告 林清明
選任辯護人 黃淑琳律師
被 告 方進陸
選任辯護人 黃淑琳律師
被 告 邱顯童
選任辯護人 粘舜權律師
被 告 周文森
選任辯護人 黃心賢律師
被 告 游金能
(已死亡)
被 告 林正宗
被 告 陳欽生
被 告 翁建利
選任辯護人 黃柏彰律師
被 告 高隆明
被 告 蘇明中
前列四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沈建宏律師
被 告 楊文安
選任辯護人 王嘉斌律師
周福珊律師
賴玉梅律師
被 告 周繁盛
選任辯護人 王嘉斌律師
周福珊律師
賴玉梅律師
被 告 陳培錐
被 告 張寶日
前列七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景玉鳳律師
被 告 楊春華
選任辯護人 陳明宗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
年度偵字第14145 、20403 、30779 、34915 號),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一、陳佳烜犯如附表貳之一所示之罪名,各處如附表貳之一所示
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陸月;褫奪公權肆年。圖利
佳欣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壹仟肆佰貳拾捌萬柒仟參佰
零壹元,與蘇貴美、詹亦樹、鄭念益連帶追繳,並發還臺北
縣三峽鎮(現改制為新北市三峽區),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
繳時,連帶以其財產抵償之。
二、詹亦樹犯如附表貳之二所示之罪名,各處如附表貳之二所示
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褫奪公權參年。圖利
佳欣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壹仟肆佰貳拾捌萬柒仟參佰
零壹元,與蘇貴美、陳佳烜、鄭念益連帶追繳,並發還臺北
縣三峽鎮(現改制為新北市三峽區),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
繳時,連帶以其財產抵償之。
三、黃連春犯如附表貳之三所示之罪名,各處如附表貳之三所示
之宣告刑,其中得減刑部分各減刑如附表貳之三所示減刑後
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肆年;褫奪公權壹年
。
四、鄭念益犯如附表貳之四所示之罪名,各處如附表貳之四所示
之宣告刑,其中得減刑部分各減刑如附表貳之四所示減刑後
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褫奪公權貳年。圖利
佳欣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壹仟肆佰貳拾捌萬柒仟參佰
零壹元,與蘇貴美、陳佳烜、詹亦樹連帶追繳,並發還臺北
縣三峽鎮(現改制為新北市三峽區),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
繳時,連帶以其財產抵償之。
五、王來因犯如附表貳之五所示之罪名,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緩刑參年;褫奪公權壹年。
六、沈學聖犯如附表貳之六所示之罪名,各處如附表貳之六所示
之宣告刑,其中得減刑部分各減刑如附表貳之六所示減刑後
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肆年;褫奪公權壹年
。
七、吳玉秋犯如附表貳之七所示之罪名,各處如附表貳之七所示
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肆年;褫奪公權壹年
。
八、廖根木犯如附表貳之八所示之罪名,各處如附表貳之八所示
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肆年;褫奪公權壹年
。
九、林文烜犯如附表貳之九所示之罪名,各處如附表貳之九所示
之宣告刑,其中得減刑部分各減刑如附表貳之九所示減刑後
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肆年;褫奪公權壹年
。
十、陳淑女犯如附表貳之十所示之罪名,各處如附表貳之十所示
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肆年;褫奪公權壹年
年。
十一、翁千惠犯如附表貳之十一所示之罪名,各處如附表貳之十
一所示之宣告刑,其中得減刑部分各減刑如附表貳之十一
所示之減刑後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
肆年;褫奪公權壹年。
十二、蘇貴美犯如附表貳之十二所示之罪名,各處如附表貳之十
二所示之宣告刑,其中得減刑部分各減刑如附表貳之十二
所示減刑後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十三、林詩惠犯如附表貳之十三所示之罪名,各處如附表貳之十
三所示之宣告刑,其中得減刑部分各減刑如附表貳之十三
所示減刑後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十四、陳麗淑犯如附表貳之十四所示之罪名,各處如附表貳之十
四所示之宣告刑,其中得減刑部分各減刑如附表貳之十四
所示減刑後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如易科
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
十五、陳世書犯如附表貳之十五所示之罪名,各處如附表貳之十
五所示之宣告刑,其中得減刑部分各減刑如附表貳之十五
所示減刑後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
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十六、佳欣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犯如附表貳之十六所示之罪名,
各處如附表貳之十六所示之宣告刑,其中得減刑部分各減
刑如附表貳之十六所示減刑後之宣告刑。應執行罰金新臺
幣參拾萬元。
十七、羅永發犯如附表貳之十七所示之罪名,各處如附表貳之十
七所示之宣告刑,其中得減刑部分各減刑如附表貳之十七
所示減刑後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
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
十八、協一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犯如附表貳之十八所示之罪名,
各處如附表貳之十八所示之宣告刑,其中得減刑部分各減
刑如附表貳之十八所示減刑後之宣告刑。應執行罰金新臺
幣貳拾萬元。
十九、詹進旺犯如附表貳之十九所示之罪名,各處如附表貳之十
九所示之宣告刑,其中得減刑部分各減刑如附表貳之十九
所示減刑後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
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二十、姐妹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犯如附表貳之二十所示之罪名,
各處如附表貳之二十所示之宣告刑,其中得減刑部分各減
刑如附表貳之二十所示減刑後之宣告刑。應執行罰金新臺
幣貳拾萬元。
廿一、許琀棋犯如附表貳之廿一所示之罪名,各處如附表貳之廿
一所示之宣告刑,其中得減刑部分各減刑如附表貳之廿一
所示減刑後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
,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廿二、吉象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犯如附表貳之廿二所示之罪名,
各處如附表貳之廿二所示之宣告刑,其中得減刑部分各減
刑如附表貳之廿二所示減刑後之宣告刑。應執行罰金新臺
幣貳拾萬元。
廿三、鴻禧通運有限公司犯如附表貳之廿三所示之罪名,科罰金
新臺幣拾貳萬元,減為罰金新臺幣陸萬元。
廿四、李潔玲犯如附表貳之廿四所示之罪名,各處如附表貳之廿
四所示之宣告刑,其中得減刑部分各減刑如附表貳之廿四
所示減刑後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
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
廿五、驊邦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犯如附表貳之廿五所示之罪名,
各處如附表貳之廿五所示之宣告刑,其中得減刑部分各減
刑如附表貳之廿五所示減刑後之宣告刑。應執行罰金新臺
幣貳拾萬元。
廿六、盧進鎰犯如附表貳之廿六所示之罪名,各處如附表貳之廿
六所示之宣告刑,其中得減刑部分各減刑如附表貳之廿六
所示減刑後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
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
廿七、隆興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犯如附表貳之廿七所示之罪名,
各處如附表貳之廿七所示之宣告刑,其中得減刑部分各減
刑如附表貳之廿七所示減刑後之宣告刑。應執行罰金新臺
幣貳拾萬元。
廿八、丁朝明犯如附表貳之廿八所示之罪名,各處如附表貳之廿
八所示之宣告刑,其中得減刑部分各減刑如附表貳之廿八
所示減刑後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
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
廿九、太豐旅行社有限公司犯如附表貳之廿九所示之罪名,各處
如附表貳之廿九所示之宣告刑,其中得減刑部分各減刑如
附表貳之廿九所示減刑後之宣告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
拾萬元。
三十、陳奕翔犯如附表貳之三十所示之罪名,各處如附表貳之三
十所示之宣告刑,其中得減刑部分各減刑如附表貳之三十
所示減刑後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
三一、連福旅行社有限公司犯如附表貳之三十一所示之罪名,各
處如附表貳之三十一所示之宣告刑,其中得減刑部分各減
刑如附表貳之三十一所示減刑後之宣告刑。應執行罰金新
臺幣拾捌萬元。
三二、劉美忻犯如附表貳之三十二所示之罪名,處有期徒刑陸月
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
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
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三三、翁炳贊犯如附表貳之三十三所示之罪名,處有期徒刑伍月
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
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
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三四、劉素愛犯如附表貳之三十四所示之罪名,處有期徒刑陸月
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
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
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三五、國鶯通運有限公司犯如附表貳之三十五所示之罪名,各處
如附表貳之三十五所示之宣告刑,其中得減刑部分各減刑
如附表貳之三十五所示減刑後之宣告刑。應執行罰金新臺
幣參拾萬元。
三六、陳淑華犯如附表貳之三十六所示之罪名,各處如附表貳之
三十六所示之宣告刑,其中得減刑部分各減刑如附表貳之
三十六所示減刑後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緩刑
參年。
三七、朱碧珍犯如附表貳之三十七所示之罪名,處有期徒刑肆月
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
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
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三八、陳連振犯如附表貳之三十八所示之罪名,處有期徒刑肆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
三九、福圓通運有限公司犯如附表貳之三十九所示之罪名,科罰
金新臺幣拾貳萬元,減為有期徒刑新臺幣陸萬元。
四十、馬景仲犯如附表貳之四十所示之罪名,處有期徒刑肆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四一、裕順通運有限公司犯如附表貳之四十一所示之罪名,科罰
金新臺幣拾伍萬元。
四二、黃培松犯如附表貳之四十二所示之罪名,處有期徒刑陸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四三、日光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犯如附表貳之四十三所示之罪名
,科罰金新臺幣拾伍萬元。
四四、林勝利犯如附表貳之四十四所示之罪名,處有期徒刑捌月
。緩刑參年。
四五、大千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犯如附表貳之四十五所示之罪
名,科罰金新臺幣拾伍萬元。
四六、黃秀逸犯如附表貳之四十六所示之罪名,處有期徒刑捌月
。緩刑參年。
四七、世界聯合通運有限公司犯如附表貳之四十七所示之罪名,
科罰金新臺幣拾伍萬元。
四八、謝朝靖、熊鎮、黃秀梨、林清松、游媗妅、魏榮輝、林祈
帆、陳君信,均無罪。
四九、陳佳烜被訴犯如附表壹之一編號204 、219 、220 、229
、232 、234 、235 、236 、237 、240 、241 、247 、
251 、252 、264 、271 、272 、278 、280 、285 、
295、;296 、297 、309 之圖利罪部分,均無罪。
五十、詹亦樹被訴犯如附表壹之一編號204 、219 、220 、229
、232 、234 、235 、236 、237 、240 、241 、247 、
251 、252 、264 、271 、272 、278 、280 、285 、
295、296 、297 、309 之圖利罪部分;又被訴犯如附表
參編號1所示之罪,均無罪。
五一、黃連春被訴犯如附表壹之一編號204 、219 、220 、229
、232 、234 、235 、236 、237 、240 、241 、247 、
251 、252 、264 、271 、272 、278 、280 、285 、
295、296 、297 、309 之圖利罪部分,均無罪。
五二、鄭念益被訴犯如附表壹之一編號204 、219 、220 、229
、232 、234 、235 、236 、237 、240 、241 、247 、
251 、252 、264 、271 、272 、278 、280 、285 、
295、296 、297 、309 之圖利罪部分,均無罪。
五三、蘇貴美被訴犯如附表壹之一編號204 、219 、220 、229
、232 、234 、235 、236 、237 、240 、241 、247 、
251 、252 、264 、271 、272 、278 、280 、285 、
295、;296 、297 、309 之意圖影響投標結果,借用他
人名義及證件投標罪部分;又被訴犯如附表參編號1 、2
、3所示之罪部分,均無罪。
五四、林詩惠被訴犯如附表壹之一編號204 、219 、220 、229
、232 、234 、235 、236 、237 、240 、241 、247 、
251 、252 、264 、271 、272 、278 、280 、285 、
295、;296 、297 、309 之意圖影響投標結果,借用他
人名義及證件投標罪部分;又犯如附表參編號1 、2 、3
所示之罪部分,均無罪。
五五、陳麗淑被訴犯如附表壹之一編號204 、219 、220 、229
、232 、234 、235 、236 、237 、240 、241 、247 、
251 、252 、264 、271 、272 、278 、280 、285 、
295、;296 、297 、309 之意圖影響投標結果,借用他
人名義及證件投標罪部分,均無罪。
五六、陳世書被訴犯如附表壹之一編號204 、219 、220 、229
、232 、234 、235 、236 、237 、240 、241 、247 、
251 、252 、264 、271 、272 、278 、280 、285 、
295、;296 、297 、309 之意圖影響投標結果,借用他
人名義及證件投標罪部分,均無罪。
五七、佳欣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被訴犯如附表壹之一編號204 、
219 、220 、229 、232 、234 、235 、236 、237 、
240 、241 、247 、251 、252 、264 、271 、272 、
278 、280 、285 、295 、296 、297 、309 之廠商之代
表人、受雇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之罪,均無罪。
五八、沈學聖被訴犯如附表壹之一編號253 之圖利罪部分,無罪
。
五九、吳玉秋被訴犯如附表壹之一編號284 之圖利罪部分,無罪
。
六十、林文烜被訴犯如附表壹之一編號258 、284 之圖利罪部分
,無罪。
六一、陳淑女被訴犯如附表壹之一編號258 之圖利罪部分,無罪
。
六二、翁千惠被訴犯如附表壹之一編號258 、284 、289 之圖利
罪部分,無罪。
六三、陳志育、洪陳國、劉錦煌、謝麗玲、林坤郎、李秋維、李
文富、林金耀、蘇伯聰、陳志泉、李瓊蓉、秦友茂、李萬
興、林清明、方進陸、邱顯童、周文森,均無罪。
六四、林正宗、陳欽生、翁建利、高隆明、蘇明中、楊文安、周
繁盛、陳培錐、張寶日、楊春華,均無罪。
六五、游金能公訴不受理。
事 實
壹、旅遊採購圖利及借牌圍標案部分:
一、緣陳佳烜自民國91年3 月1 日起就任臺北縣三峽鎮(現改制
為新北市三峽區,以下仍用舊制名稱)鎮長後,蘇貴美憑恃
其為陳佳烜舊識,交情匪淺,乃向陳佳烜表達欲包攬三峽鎮
公所發包之所有旅遊勞務採購案之意,陳佳烜允諾內定由蘇
貴美為負責人之佳欣旅行社股份有公司(下稱佳欣旅行社公
司)承攬,嗣將上開決意轉告當時之民政課課長詹亦樹(自
79 年 起至95年間止擔任民政課課長、95年8 月間起擔任主
任秘書、97年5 月9 日前兼任民政課課長,其自91年10月間
起擔任旅遊採購案之評審委員)、行政室主任黃連春(自91
年間起擔任行政室主任,現已退休)、行政室採購案承辦人
鄭念益等人,詹亦樹、黃連春、鄭念益屈服於陳佳烜之長官
權勢,同意配合辦理,均明知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機關辦
理採購,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
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第6 條)、不得違法評選、圖利
特定廠商(第56條)、廠商不得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第87 條 第4 項)。亦明知蘇貴美自91年間某日起,向隆興
、姐妹、翔福、詠泰、金環球、吉象、驊邦、太豐、協一、
連福等旅行社公司名義、證件投標(蘇貴美借牌圍標犯行部
分,詳如下述),竟基於對於主管或監督之政府採購事務直
接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之共同犯意聯絡(蘇貴美原與陳佳烜
有共同犯意聯絡,陳佳烜授意詹亦樹、黃連春、鄭念益後,
其中詹亦樹、鄭念益嗣於執行業務時與蘇貴美接洽,詹亦樹
、鄭念益因此與蘇貴美亦有共同犯意聯絡,依刑法第31 條
第1 項及貪污治罪條例第3 條規定,蘇貴美亦與陳佳烜、詹
亦樹、鄭念益共犯圖利罪,未據起訴),違背上開政府採購
法令規定,由鄭念益負責審標程序時,刻意忽略前述借牌圍
標之事實,而辦理如下之採購程序:使用單位(例如三峽鎮
公所或轄內之各里、社區發展協會等)尋求活動經費來源,
提出由旅行業者代為製作之相關旅遊活動行程及經費概算表
,函請三峽鎮公所同意補助活動經費,三峽鎮公所業務單位
(如民政課、社會課、清潔隊等)承辦人員擬具活動計畫書
、預算書等文件,簽請承辦單位主管、行政室主任、主計室
主任、主任秘書等人層轉鎮長決行同意補助經費,再由行政
室承辦人員辦理發包程序。行政室承辦人員簽請上開人員層
轉鎮長決行,同意採用如附表壹之一所示之招標方式,再辦
理招標程序,並上網公告相關採購訊息。
二、蘇貴美為確保順利取得標案件,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獲
取不當利益之概括犯意,分別為以下之借牌行為:(一)於
91年間某日,向隆興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隆興旅行社
公司)負責人盧進鎰表達借用隆興旅行社之名義、證件投標
;(二)於91年間某日,向姐妹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姐妹旅行社公司,實際負責人是楊國典)業務經理詹進旺表
達借用姐妹旅行社之名義、證件投標;(三)於91年間某日
,向翔福旅行社有限公司鶯歌分公司(下稱翔福旅行社公司
,所涉違反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罪嫌已罹追訴權時效,未經
起訴)負責人劉素愛表達借用翔福旅行社之名義、證件投標
;(四)於92年間某日,向詠泰旅行社有限公司(下稱詠泰
旅行社公司,所涉違反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罪嫌已罹追訴權
時效,未經起訴)負責人劉美忻表達借用隆興旅行社之名義
、證件投標;(五)於92年間某日,向金環球旅行社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金環球旅行社公司,所涉違反政府採購法第92
條之罪嫌已罹追訴權時效,未經起訴)負責人翁炳贊表達借
用金環球旅行社之名義、證件投標;(六)於92年間某日,
向吉象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吉象旅行社公司)負責人
許琀棋表達借用吉象旅行社之名義、證件投標;(七)於93
年間某日,向驊邦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驊邦旅行社公
司,實際負責人是該公司員工謝士偉)實際負責人許琀棋表
達借用驊邦旅行社之名義、證件投標;(八)於94年間某日
,向太豐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太豐旅行社公司)負責
人丁朝明表達借用太豐旅行社之名義、證件投標;(九)於
94年間某日,向協一旅行社有限公司(下稱協一旅行社公司
)負責人羅永發表達借用協一旅行社之名義、證件投標。盧
進鎰、詹進旺、劉素愛、劉美忻、翁炳贊、許琀棋、丁朝明
、羅永發等人因與蘇貴美係同業或為舊識,遂基於意圖影響
採購結果之犯意(95年6 月30日以前係基於概括犯意,同年
7 月1 日以後則基於個別犯意),同意蘇貴美借用上開旅行
社之名義,自行刻印前開旅行社公司之大小章,並將其旅行
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證書、營利事業登記證、公司執照、交通
部旅行業執照、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會員證書、當
季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無退票證明文件、旅行業責
任保險單暨履約保證保險單等文件交付蘇貴美,容許蘇貴美
以上開旅行社公司參加投標。其中驊邦旅行社公司實際負責
人許琀棋另指示與其有共同犯意聯絡之業務經理李潔玲製作
參標廠商之投標資料、企劃書、標單等文件提供予蘇貴美使
用。蘇貴美則指示與其有共同犯意聯絡之陳麗淑、陳世書(
93年10月間起任職於佳欣旅行社公司,參與附表壹之一編號
84以後之旅遊採購案)等人製作參標廠商之投標資料、企劃
書及標單等文件以參與投標。蘇貴美以將企劃書製作得較為
精美之方式,安排多數標案由佳欣旅行社公司得標、前開其
他借牌之旅行社公司陪標,然有時亦以上開借牌之旅行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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